奖励资金办法出台 淘汰落后产能将设奖励门槛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据了解,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业,包括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行业。 结构调整情况用作奖励门槛 《办法》明确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据了解,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 《办法》,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据了解,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财政部门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根据要求,其中奖励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此外,还优先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以及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奖励资金监督管理要求加强 据了解,各级财政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办法》指出,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 〔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报记者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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