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强化煤矿事故约谈制
稿件来源: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下发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另外,约谈制度较之以前也有所强化。 按照规定,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实施约谈制度。 据悉,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约谈对象包括:辖区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辖区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事故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认为需要约谈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约谈主要内容涉及事故原因及教训,事故矿井及所在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等。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格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表示,为做好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向社会公开事故查处结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同时,将对煤矿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督办内容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查处进展等。(袁睿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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