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须符合国四标准
稿件来源:本报讯
6月14日,环保部发布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称,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该 《公告》称,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保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保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公告还规定,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保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 (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环保部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 (简称 “超标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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