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稿件来源:本报讯
近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准入条件旨在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行业秩序,促进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 《意见稿》在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方面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逐步退出。 在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上, 《意见稿》明确指出,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铅企业单系列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 《意见稿》明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产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将铅酸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再生铅企业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等。同时应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禁止建设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铅项目。 此外, 《意见稿》在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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