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新规让“公布汽车上牌量”获司法依据
稿件来源:本报讯
近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8月13日颁布实施的消息。该 《规定》称,相关政府部门 “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今后, “即使被告逾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只要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也不必只原则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而是可以直接判决其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或者更正。”另外,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还可以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笔者认为,这一 《规定》的出台,将为解决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公开发布”的难题带来新的希望,为全社会敦促握有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的交管部门实行信息公开化而提供司法解释和支持。 公安部交管部门握有的月度、年度新车上牌量,是利用全国上千个车管所实时上报的数据统计出来的,包括分地区 (直辖市与地级行政单位)、品牌、数量、车型、排量等新车上牌的详细内容,是目前真正意义上的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由于其特有的权威性、可靠性和实效性,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无论之于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还是对汽车生产商,乃至对消费者,都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因此,多年来业内方方面面在多种场合呼吁,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及时公开全国汽车上牌数据。2008年和2009年全国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董事长左延安和宇通汽车总裁汤玉祥先后对此拟出提案,但均被公安部以“目前信息系统的技术还不成熟;数据部分涉及公民隐私,需要进一步研究方案”为托词而未予采纳。 如果仔细分析,公安部门把 “信息系统技术还不成熟,达不到公开的条件及涉及公民隐私”作为迟迟不公开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的理由是完全不充分的。一则根据公安部制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在IT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实施这种公开应该是 “易如反掌”的事。二则 “涉及公民隐私”之说亦不能成立,因为对原始的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稍作处理,就可以只显示包括 “分地区、品牌、数量、车型、排量”等基本信息,毫不涉及个体消费者的 “隐私”。 其实,非官方的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也不是拿不到。笔者就曾通过朋友获得过相关数据,并对数据做了某些 “技术处理”后公开发表。在这个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国内多家汽车厂商为了了解自己及竞争对手在各地市场真实的销售情况,每年都会斥巨资向一家神秘的机构购买全国汽车分月度的上牌数据。为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数据的卖方一般会在非关键数据处作出 “暗记”,该份数据一旦 “流出”或公开发表,卖方会根据 “暗记”查到 “泄密”的买家是谁,并给予 “惩罚”。正是数据的不公开化,成就了某些机构的寻租空间,也让各种“山寨数据”充斥市场。真真假假的信息,给业内外正确判断汽车市场的走势带来困难,妨碍了部分车企和汽车经销商准确制定行业发展战略。 《规定》的出台,使近年来一直对 “全国汽车上牌量数据”公开发布翘首以盼的业内人士看到了一丝曙光。这一重要信息资源能 “早见天日”,对眼下处于调整期的我国汽车行业来说,当是 “幸莫大焉”。(崔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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