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规避 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升级
稿件来源:本报讯
从9月1日开始,我国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将更加规范和严密。 8月26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正式发布。《规定》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级别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而且要求以交易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确定审查范围,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安全审查。 引人关注的是,近期由支付宝争端引发的协议控制模式之争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以协议控制、代持、信托等曲线方式规避国家监管的外资并购将被统一纳入安全审查范围。 外资 “安检”系统化 今年2月初,国务院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这项制度还明确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如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企业等。 从2006年9月发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到如今《规定》的正式施行,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体系日臻完善。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对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今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经过多道 “安检”,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同时,还要通过反垄断调查以及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制度也将更加系统化。 直指实质规避案件 《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其中,协议控制 (简称VIE)被正式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颇为引人关注,业界猜测,这与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巴巴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不无关系。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支付宝争端的核心在于,对于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而言,以协议控制规避中国政府对外资的监管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业界专家指出,以支付宝争端为导火索, 《规定》将协议控制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势必在整个互联网行业引发蝴蝶效应,那些试图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对外融资,进而完成海外上市的企业今后必须直面国家安全审查。 除了协议控制之外,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等未来可能出现的规避国家监管的方式,都将接受国家最高级别的监管。 或面临二次 “安审” 根据 《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曾经 “安全”的外资并购案件仍将面临二次 “安审”的可能性。 《规定》特别提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发生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文件、改变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变化,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 《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有关交易和活动,由外国投资者按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本报记者 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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