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装备业不可承受之重
稿件来源:本报讯
资质认证存悬疑 可以说,设立产业准入制应该是此次 “变法”推动者的主要诉求之一。 眼下,盾构装备制造领域中的企业鱼龙混杂的现象的确存在。如同在中国股票发行领域,生产扑克牌的企业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登陆创业板一样,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样可以参与盾构装备的投标。因此,从政府的层面讲,盾构装备这类高端装备的典型性产品,出于对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的角度考虑,对所进入的制造商设定一些硬条件即通常所说的 “门槛”是必须的。而从企业的角度讲,设立产业准入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业内的竞争强度,使那些品质相近的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围绕市场比拼技术及设计能力、产品制造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其他。不过,从记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设立产业准入制,并不在掘进机械分会近期的工作计划之内。而将来是否在盾构装备制造领域设立产业准入制,目前也不得而知。 据记者观察,将产业准入制搁置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其一,目前从事盾构装备制造的企业涉及范围相当广泛,而对将来负责管理盾构产业的职能部门来说,也许只能调控那些传统意义上的机械行业企业;而对于诸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等行业的所谓“第二制造体系”内的是是非非,进入或退出,明显不具备作为的权限;而对于各地方和部门与外资企业成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似乎又是归属于商务部的审批范围。此外,如果是在一定投资规模之下,各地方政府同样也具有办企业的审批权限。这样一来,产业准入制设立与否,似乎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 其二,目前,行业分会尚未正式成立。即使成立,一些基础工作也将占用大量的时间。因此,对于那些目前仍希望进入盾构装备制造领域的企业而言,如果还不足以从容操作的话,想特事特办,在时间上应该是充分的。 其三,目前,盾构装备制造领域的存量企业,已多到难以清查的程度,相信,如果能将真实的产能情况厘清,或许以国内目前的产能,已足够为两个地球提供盾构装备之需了。既然如此,那么,再多几家亦又何妨。俗话说:债多了不愁,虱子多了不咬。 根据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之于盾构制造领域而言,产业准入制没有也罢。 那么,资质评审又是什么概念呢? 以记者的理解,资质评审应该是对存量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盾构装备制造的条件由第三方,也就是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应该包括:技术能力、设计与集成能力、制造能力、研发能力、配套体系是否健全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资金、厂房、设备条件和售后服务能力等。对那些经评审不能达标的企业,应向有关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供具体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对一些确实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责令其整改甚至是退出市场并不为过。而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协会有关人士的解释是,评审结果一是可作为企业招标投标的参考依据;二是可作为重大技术装备进口零部件免税政策的采信依据。而随着规范条件的推行和认知度的提高,未来其将成为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成为规范行业生产企业和改善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这种认知在记者看来,似乎有太过天真之嫌。而这种解释后面无非包涵着两层意思:其一是不简单地以行政权力决定企业的命运,而是通过政策导向性的调整,以对企业做出加减分的方式,影响市场的选择或者是企业的竞争力,进而达到扶优抑劣的效果。但如果市场是理性的,盾构领域也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其二是在实行资质评审的过程中,有助于实现一种单赢或者是双赢的局面。 不过,在记者看来,实行资质评审,似乎只能是在内资企业中进行,而对大量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则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发挥不了任何影响力。因此,资质评审如果不能与现行的重大技术装备招投标办法的调整与改变相联系,同样意义不大,与有效提升国内自主品牌盾构装备的市场占有率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的联系。 投标体系破局 在记者看来,之所以在盾构领域要求变革的诉求中,总是给人以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或许是因为,“变法”推动者们也心知肚明,有些“游戏规则”仅凭他们几乎是无法触及的,比如招投标体系。尽管,这才是破解难局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再激进的抨击者 (主要是指企业范围内的),每当谈及招投标时,亦会心存忌惮而转移话题。或许,从这种长期在采访中积累下的感觉和印象,就能体会到招投标领域之 “水深”。 招投标领域是否存在 “黑洞”,记者不敢妄作评价。但用曼瑟·奥尔森的一本书名, 《权力与繁荣》来表述现在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是否会准确呢?似乎不尽然,如果将 “繁荣”换成 “利益”估计不会有太多业内人士提出质疑。不过,奥尔森在 《国家的兴衰》中提出的国家繁荣的条件是——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也许有人认为,如此说法会显得小题大做。但是,在社会与经济领域的诸多环节中,效率降低的累加所造成的危害性将是巨大的。圈内人士无数次领教过,许多招投标的结果都能被提前和准确地预测出来。那总不会都是得到了上帝的眷顾吧。 商务部、发改委曾在联合印发的 《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中,明确要求 “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大型施工机械”等十五类重大装备招标,应按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要求进行。但有业内专家指出,事实上,文件落实难度较大。而其中的一个原因是,在建设部制定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 “采购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这就导致一些工程施工单位在承接隧道工程后,往往倾向于自己生产或合资合作生产盾构机。抛开在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 “设租和寻租”现象不谈,像这种在招投标制度设置中的相互矛盾的情况,只是个别现象吗?但由此可以看出,在具体落实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过程中,政策层面的协调统一是不可或缺的。 有专家指出,只有对现行的招投标办法做必要的调整,才能真正体现出发展国内自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意志。比如,在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的投标过程中,对凡属财政支出工程项目的装备招标时,必须要求以中方为投标主体,而装备的国产化率必须要求达到50%或以上。只有这样,国内自主装备制造商才能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自己搭的台,才有机会更多的露脸。不过,要实现这样的设想谈何容易。这需要更高决策层次的睿智与勇气。除此,还会有其他的什么更值得期待的方式呢? 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采购重大技术装备时,也同样会采取多种的限制性措施,无论是用 “市场换技术”还是其他。当然,在国内其他的一些产业领域中,同样有过不少成功的实践。盾构领域或许是个例外吧。 体制问题绕不开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加速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对地下空间的利用也进入了高峰期。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盾构装备制造领域已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一方是以北方重工、大连重工·起重集团为代表的传统机械行业企业;另一方是以施工方上海隧道、中铁隧道为代表的所谓 “第二制造体系”;第三方是在外资项下的各类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目前,中国盾构装备的市场规模,已占到全球总需求量的60%;在中国境内的盾构装备制造企业数量,为全球同类企业总量的约70%;而中国企业所收获的市场价值 (包括合资合作企业中中资部分的收益),能达到30%就应该是一个乐观的估计。当然,并不能据此就将国内盾构制造产业说得一无是处。不过,盾构产业对于在中国如何有效地发展高技术、高制造难度装备,的确是一个很值得细致研究和认真总结的实例。 这里非常希望重温钱七虎院士早在2001年,为在中国推广应用隧道掘进机及发展中国隧道掘进机制造产业而发出的 “倡议书”中的一些内容: ——“面对庞大的市场需求,如果我们不加强在掘进机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我们将失去更大的市场份额,错过掘进机早日实现产业化的时机。” ——“建议将掘进机的研制和施工技术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在经费上予以支持。由国家的综合部门加强领导、统一规划、予以协调、集中力量、协同攻关,避免重复劳动和重复建设。” ——“国家综合部门、机械行业主管要加强规划与协调,选择少数具备研发能力并有技术基础和研制生产经验的企业,重点扶持,分别研制生产盾构掘进机和岩石掘进机,实现产业化和系列化。改变我国目前隧道掘进机多头引进、多头研制生产的状况,以提高投资效益和研发速度。” 从目前国内盾构产业的现实情况看,钱院士希望看到的产业发展局面,在十年后并未展现出来,而所担心发生的问题,却几乎全部变为了现实。 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多头引进,多头研制,加上在市场交易环节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可以说,在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完全看不到统一协调,有所侧重与支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而无序的运行状态,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 “分利集团”之间的争夺,客观上必将导致国内盾构装备产业错过实现产业化和提高内在核心竞争力的最佳时机。 应该说,在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还没有什么装备像盾构装备能在制造及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如此多的政府职能部门,这还不包括在使用单位和合资合作企业后面隐身的、大量的地方政府部门的影子。那么,这些是否就是盾构装备造成今天之 “悲剧”的成因呢?由此看来,真正要实现经济的转型以及产业的升级,除了市场要有相应的匹配外,制度与政策的保障作用同样不可或缺。 在现有环境不变的情况下,围绕盾构产业的 “变法”,最终将走向哪种结局,完成什么样的使命,也许“变法”推动者本身也没有期待太多。就像一谈到体制,就只剩下叹息了。(本报记者 邓继跃)(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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