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上调
稿件来源:本报讯
从去年6月1日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之后,中石油便多次公开表示,在征收资源税之后,政府应对油气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进行调整。 2011年底曾传出消息称,石油特别收益金上调幅度有两个选项,10美元一桶或者15美元一桶。当时有分析称,如果按照上调10美元一桶,不足以对冲资源税在全国普及的影响。如果上调15美元,则基本相抵。 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1月5日发布公告称,接财政部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国内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将从此前的40美元/桶上调至55美元/桶,上调每桶1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特别收益金被外界通俗地认为是石油暴利税。现行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为40美元/桶,于2006年确立。 根据规定,凡在中国陆地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对因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方式,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为20%~40%。 中石化公告显示,由于起征点上调,今后国际油价在55~60美元/桶时,三大石油央企将按20%上缴石油特别收益金;60~65美元/桶时,税率为25%;65~70美元/桶时为30%;70~75美元/桶时为35%,75美元/桶以上时为40%。 据业内人士初步测算,起征点提高后,仅中石油就将每年少上缴近300亿元暴利税。2010年中石油每股收益0.76元,然而由于国际油价上涨,中石油当年缴付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同比大幅增加了1.6倍,达到521.7亿元。 国家发改委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按销售额的5%~10%征收资源税。 据初步测算,由于资源税改革,石油央企的资源税税负将大幅增加,仅中石油2011年就需要上缴资源税近200亿元;而随着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提高,其税负反而同比较上年下降了近100亿元左右。(本报记者 陈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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