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再征民意 厂家面临重责考验
D记者观察
汽车召回还需重拳出击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最新起草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意见稿》)全文,以向社会征求各界意见。和现行的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相比, 《意见稿》的确有不少亮点,其中包括扩大了召回产品的范围、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动等。 但细心的人士会发现,本次 《意见稿》仅仅是2010年7月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的升级版。和旧版相比,这次的 《意见稿》意外地将对厂家的处罚力度由此前的最高处产品货值的50%减少为最高10%。 这一处罚标准的更改也颇让人唏嘘。还记得2010年的汽车召回征求意见稿公开时,曾引起行业的热议,其中讨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上。当时,不少汽车网站曾发起各项投票调查。查阅各调查结果便可得知,尽管当时的处罚达到产品货值50%,但仍然有不少被调查者认为对责任方的处罚太少,还不足以在汽车召回方面达到促使责任方真正注重产品质量、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其中更未涉及到对消费者的补偿。 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好处在于,让企业更深刻地意识到产生问题后必须要承担的严重责任,从而让企业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首先在意识上就注重品质安全,也会促进汽车企业大力研发更安全的产品;另外,还能有效避免一些国外品牌在汽车召回上区别对待国内外消费者和不同产地产品。 我们注意到意见稿,未来将由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多数人士认为,仅仅这一个检测机构还不足以全面解决问题,在监管制度和机构设置上,还应该设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之前的汽车召回经验告诉我们,由于国内的信息不够公开,我们很难知道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投诉数量及甄别汽车缺陷产品的过程,也很难知道主管部门在实施召回过程中的缺陷调查、评估、认定及实施召回等具体工作。如果这一技术鉴定机构中的某些机构和个人与企业产生利益往来,那么消费者的投诉就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也应该是 《意见稿》中更加具体化的条款。 在美国,汽车召回制度是属于国家法律的监管范围,不仅法律监管严格,处罚力度更是比国内的处罚高出几百倍。此外,在汽车召回的技术鉴定方面,除了国家有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外,美国还有一些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在汽车召回的监管上,美国采取的是三种模式,一是在法律层面上引导企业自检自查问题;二是通过对消费者的投诉报告进行分析,以投诉达到一定的数量后便对相关的产品进行技术检测,出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实施召回;三是通过对事故的分析调查,然后对事故产品进行检测,这也是最能够查明产品问题的有效方式。 相比国内,我们对事故的处理一般认定都是人为责任,几乎很少对产品问题进行认定或展开技术检测。最近在福建泉州发生一起车祸惨剧:一辆合资品牌车载着全家六口人在高速上发生车祸,造成五死一伤的惨剧,该车竟然被撞得粉身碎骨,以至于钢条结构完全散架了!这次车祸的时速到底有多快?相信交管部门会给出数据,但要真正追究起来,产品本身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安全技术性能也要进行考量。类似这样的事件,职能部门如何鉴定这一产品的质量和事故责任?以及到何种程度启动产品召回从而保护更多的消费者?这一切都需要严格完整的汽车召回制度去解决。(本报记者 曾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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