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再提三份团体提案 建议放宽进口 石油领域改革要涉“深水区”
稿件来源:本报讯
“炼化、储藏、销售领域是可以让民营企业去做的。”3月2日,在2012年全国工商联提案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表示,破除行业垄断限制是当务之急,金融、石油、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都需要尽快对民资放开。 记者从全国工商联石油商会了解到,2009年以来,对于放开石油领域垄断的呼吁已连续呼吁了4年,但效果不甚理想。今年,全国工商联再次提出三份团体提案,把关注点直指石油领域改革的“深水区”。 三提案建议:以放宽石油进口为突破口推进石油领域体制改革;清理废止相关文件规定改善石油行业民间资本投资环境;加大对民营炼化企业的扶持力。
推进体制改革
提案指出,目前,我国石油领域由国有石油公司垄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从原油供给上,少数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数量很少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且进口原油时需首先由中石油或中石化出具排产证明,进口的原油不能在市场流通。 从成品油供给上,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民营石油流通企业不能用配额进口汽油、柴油,只能用配额进口燃料油,由于没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保障,时常出现民营批发企业无油可批和民营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情况,民营企业的总销售额不到全国销售额的30%。 提案认为,石油领域对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的垄断经营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几大国有石油企业目标明显,政治敏感度高,市场敏锐性和灵活性欠缺,不利于在国际石油市场上有效控制进口成本和扩宽进口渠道;另一方面,几大国有石油企业对国内市场的绝对控制,导致成品油市场紧张、竞争不充分、价格居高不下等现象在不同地域、不同层面都有表现。 我国石油体制改革已具备条件。目前一批优秀民营炼油企业和石油流通企业,在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上已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以炼化环节为例,经历国家对小炼油厂大规模清理整顿后,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或核准程序而保留下来的民营炼油企业目前已不足百家,其中一批大型炼厂,在新建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质量水平和环保等级等方面,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国有企业。 为此提案建议,以逐步放宽石油进口为突破口,推进我国石油体制改革。向民营企业放宽原油、成品油的进口,建立多元化的石油供应体系,充分发挥石油交易平台的作用,完善市场化的石油定价机制,使民营企业能更加平等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改善投资环境
提案指出,民间资本自1992年进入石油行业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炼制、仓储、物流以及成品油销售领域的各个环节。我国石油行业已初步形成了上游勘探、开采权以及中游炼油加工能力高度集中,下游的批发、零售环节对民营资本完全开放的市场组织格局。民间资本虽然进入了石油行业,但受国家政策限制,其发展、生存空间狭小,一部分民营企业最终不得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来。 1999年5月,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公安部等几大部门联合制定,国务院转发了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该文件下发后,相关部门对石油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面管控,使成品油批发、零售权集中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国有集团,导致民营石油企业没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保障,根本没有资源参与竞争,不具备参与公平竞争、公平准入的资格条件,陷入生存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成品油供应无法得到保障,现有仓储能力闲置问题严重。二是原油不足导致炼油生产企业开工率不足。由于缺少稳定的原油供给,民营炼油企业开工率普遍不到30%,设备装置闲置情况严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005年 “非公经济36条”以及2010年 “民间投资36条”,加快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提案建议:清理、撤销、废止或修改与 “非公经济36条”文件精神相抵触、阻碍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民间资本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扶持民营炼化企业
炼油行业是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承担着为交通运输、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燃料的重要任务。90年代初期至1998年,我国成品油炼制、批发及零售市场几乎处在自由竞争的状态,民间资本在这一时期大量进入石油行业炼化环节。 经过十几年发展,地方炼化企业成为几大国有石油集团之外一个重要的成品油供应来源,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成品油供给的补充力量,在保障国内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中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但依然未能改变石油行业供应主体单一、过分依赖几大国有石油企业、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供应格局。 目前,几大国有石油企业在成品油供应市场的集中度越来越高。中石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由2000年的1.43亿吨增至2010年底的2.37亿吨,占全国产能的46.96%。中石油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由2000年的1.19亿吨增至2010年底的1.54亿吨,占全国产能的30.62%。 很多地方炼油企业存在开工不足、生产能力闲置、面临被国有石油企业收购等生存危机。经过1999年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地方炼化企业,近十几年受到政策的限制,难以获得满足自身生产加工能力的原油,纳入原国家计委分配计划的地方炼化企业的原油配额至今仍是按照1993年的基数执行,未予增加,造成地方炼化企业开工率低、装置闲置。而其作为独立的加工企业,无法通过上游补下游的方式缓解亏损压力,其发展举步维艰,许多企业被国有大企业收购。 地方炼化企业在我国成品油供应市场中发挥着积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炼厂数量达114家,平均炼油能力达到116万吨/年,总炼能约8800万吨,占全国炼化能力的五分之一。炼油行业是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炼油企业,在长期加工劣质原油的实践中,生产技术不断创新和积累,如果生产条件得到优化、原油供给得以保证,将会提高现有产出率、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 2012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为此,提案建议:一是加强对地方炼化企业的监管和扶持,彻底改变地方炼化企业游离于行业管控之外的局面。二是给予符合条件的民营炼油企业原油自营进口权,用于保证本企业生产的原油供给,改变地方炼油企业单纯依靠国有石油集团供油的局面。(本报记者 陈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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