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 《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修正案主要以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激励措施和行政监督手段,难以实现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规范、快速、健康发展。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董事长王计今年带来的议案是:推动出台关于风能和太阳能的单行法律。
王计表示,在全球能源短缺,倡导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我国也于200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10年通过了该法的修正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而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仍有待通过政策手段来解决。
他建议,尽快出台关于风能和太阳能的单行法律,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明确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主管部门。目前我国风能、太阳能行业的管理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发改、电监、环保、科技等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造成了该行业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管理缺位。建议明确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具体主管部门,按照层级形成一套科学顺畅的管理系统。
二是明确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构、审批和公布程序。《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但直至目前,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规划仍未出台,导致该行业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建议规定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构、审批和公布程序,以促进本行业的有序发展。
三是设置风能、太阳能产业的准入门槛。目前, 《可再生能源法》未规定风能、太阳能产业的准入条件,导致一些无资质、无实力的投机者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开发权,而后将该开发权作价入股寻求合作者,不仅扰乱了该产业市场,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建议对风能、太阳能产业设置准入条件。可以考虑将企业资产、资质、已建项目以及银行信用等作为参考。以此保证有能力、有资质的企业获取公平的机会,并发展壮大。
四是规定风能、太阳能开发权的取得程序。目前,我国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多采取企业牵头立项,政府审批的模式,资源开发权的取得具有较大随意性,也给某些投机者可乘之机,造成了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混乱局面,阻碍了风能和太阳能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参考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发权取得程序。
五是明确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权为民事权利并规定其转让条件及程序。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权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获得,由此获得的开发权不得转让,导致该权利不能通过市场方式流转,使得市场机制不能在该领域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妨碍了本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议参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权确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流转,以发挥市场机制在本行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同时,为防止投机者通过倒卖开发权牟利,还应规定开发权转让应符合的条件。
六是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职权,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现行的 《可再生能源法》监督规定不甚完善,法律责任内容少、处罚轻、惩治力度不够,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种类繁多,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依据和手段,出现 “无法可依”或 “有法不依”的情况。同时,对主管部门监督缺位、失职的处罚力度偏轻。建议主管部门弱化行政许可等具体职权,更多地履行其监督职权,同时加重其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司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