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新能源车辆免收车船税
稿件来源:本报讯
记者从工信部官方网站了解到,3月6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 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同时,工信部还公告了第一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其中,节能型乘用车包含12个车企的49款车型,江淮同悦、长安欧诺、比亚迪F3、奇瑞A3、一汽大众速腾、迈腾等都榜上有名;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款;非乘用车新能源车型170款,其中:纯电动汽车154款、插电式混合动力12款、燃料电池汽车4款。 《通知》还规定,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 (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通知》对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第一,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第二,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第三,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有四点,第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第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第三,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 (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 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 (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 应小于60%;第四,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符合认定标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目前正在生产(进口)及已经生产 (进口)的车辆,可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或 《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申请。(本报记者 芦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