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布
稿件来源:本报讯
近日在工信部网站上发布了由工信部和环保部联合起草的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 (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 (按单班8小时计算)。现有铅蓄电池企业 (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 (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 (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淘汰。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线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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