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积极引入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稿件来源:本报讯
被业界称为 “国资委14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的文件日前正式发布。 业内专家称,这意味着我国在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革与经济发展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此举使国企改革朝市场化方向前进一大步,也将进一步促进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意见》是继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公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之后,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的文件。 但与其他部委不同的是, 《意见》在标题上使用了 “积极引入”的说法。虽然 “积极引入”与 “鼓励和引导”意思相当,但 “积极引入”有主动性和可操作性,显示出的不仅是国资委对待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持欢迎的态度,更向外界传递出其将更加积极主动的让民间投资参与进来。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透露出国资委对待民间投资更为积极主动的欢迎态度。某种意义上,这种态度比《意见》提出的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途径方式和具体要求更为振奋人心。 国资委党委日前在 《求是》杂志上发文指出,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国有大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这一段话引起广泛关注。
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实际上,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并非首次,但是经由监管部门发文促进尚属首次。指导意见对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途径与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说明。 《意见》除引言外,共分十四条,全文只有1088字,内容却涉及国企引入民资的重大问题。 其中,第一条提出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总体目标,即 “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 专家表示,这既是国有经济与民间资本相结合的方向,也是国企引进民资的本质要求。这就使得国资委代表国家当 “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的形象显现出来,有利于强化其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末尾没有国资委通常文件中 “保证国资保证增值”,而是以国资 “合理流动”收尾。 《意见》第二条提到,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是让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道路,同时民资参与也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所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 《意见》核心所在,推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是战略目标,两个 “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是焦点所在,而功能、法规、程序、权益是原则所在。
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意见》第三条指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不断加大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合作力度,混合所有制的格局早已形成。统计数据显示,2007~2011年的5年间,中央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4147宗,其中69.5%是由各类民间资本受让的。 近期国资委的署名文章披露,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有企业 “小散乱”的格局根本改观,国有资产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在军工、电信、民航、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和电力供应领域,国有经济占90%以上。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经济和整个公有制经济只能搞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要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国有大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要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两个不得”设置的附加条件 第九条、第十条是 “两个不得”设置的附加条件,成为该意见的两大亮点。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这两个条款堵住了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无形障碍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平等对待的立场,有利于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对于实现途径和方式, 《指导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即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等。(本报记者 孙郁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