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挑战个人信息保护 互联网立法将成重点
稿件来源:本报讯
“当前互联网立法领域的一个主要矛盾是发展创新与个人权力保护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所以需要立法来不断平衡这一矛盾。互联网仍将是未来信息通信业立法的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法律研究部主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法律法规领域副主席李海英日前出席了2013年ICT深度观察大型报告会,在总结2012年信息通信业立法特点时做出如上表示。 隐私保护与产业发展间的博弈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日益严重以及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都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国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持续升温。如何应对新技术新业务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挑战,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业务创新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技术业务的持续创新,创新是基于信息资源的积累和开发,而这与个人隐私保护产生矛盾,并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升级。”李海英研究指出。 “解决上述矛盾,主要还应借助立法。”李海英表示,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平衡个人权力的保护与互联网业务发展间的矛盾。 从国外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和新加坡相关的立法,主要在于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欧盟立法则主要侧重进一步简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则,增加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等。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 “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来看,我们和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未来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探索。”李海英表示,发达国家的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互联网创新应当基于合法的制度框架,尊重用户的权力,等等。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已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要进一步落实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跟进。 综合立法更多关注互联网 互联网的发展创新继续改变着既有的法律规则,就刚刚过去的2012年来说,信息通信业的新立法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领域。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出台,无线电管理、规范互联网竞争秩序等部门的规章也相继发布或实施,著作权立法也在努力和国际接轨。而从国际来看,互联网安全立法也受到了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视,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互联网立法,通过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多互联网安全管理权力,强化信息服务商的责任等。 谈及对未来几年立法的展望,李海英表示,从未来信息通信业立法的总体趋势来看,电信方面主要是 《电信法》以及配套立法的出台和 《无线电法》立法的起草工作,互联网方面一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以及互联网业务管理规范及市场竞争规则。 “另外,在综合性的立法修订中,则更多关注互联网的问题,很多法律的修订中都以专章的形式对互联网的业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李海英说。 未来几年,随着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务对个人信息保护等带来的新挑战,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反垃圾电子信息立法等将逐步与国际接轨。 李海英透露,2013年将加快出台《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部门规章,与此同时,推进用户真实身份管理相关规范以及开展反垃圾电子信息立法工作。 “未来针对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垃圾电子信息法都是法律的热点。” 具体来说,2013年将对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对IP地址备案、互联网域名管理等互联网行业管理法规进行修改或完善。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化推进、网络版权等方面都将是未来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领域。”李海英强调。 除此以外,李海英认为,随着信息通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深,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也会不断完善。例如2013年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将进一步的推进,智能终端专利纠纷将依然保持比较高的数量,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也会进一步完善等。(本报记者 任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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