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启动
稿件来源: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以下简称 《通告》)。 《通告》包含正文及其附件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以下简称 《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 (以下简称 《审查说明》)。工信部表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 自工信部1月7日发布 《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48份,其中有22份来自与通信行业相关的民营企业,6份来自行业外的民营企业,2份来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1份来自通信企业协会,1份来自美国政府,16份来自实名或匿名网友。工信部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 《试点方案》。 必须建立客服系统 根据 《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此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试点方案》指出,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两年的服务费用。 探索合作共赢模式 对于如何看待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竞争关系,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是促进我国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重要举措。移动通信领域是目前电信业发展最重要、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向民间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只是竞争的关系,更是合作的关系,希望双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合作共赢的模式,共同将移动通信市场这块 “蛋糕”做大。 根据 《通告》要求,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应尽快按照《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商谈,准备申请材料。试点申请日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本报记者 任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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