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在新世纪初世界性的钢铁行业不景气时期,美国克林顿、小布什两任总统先后于2000年底、2002年发起钢铁贸易保护措施,欧盟则指责我国焦炭大量出口,威胁对我国出口的焦炭发起反倾销,经过谈判,我国削减了对欧焦炭出口配额。然而,几乎就在我国应欧盟要求削减对欧焦炭出口配额次年,全世界钢铁生产和焦炭需求猛增,欧洲钢铁厂商陷入 “焦炭荒”,欧盟又指责我国蓄意压缩对欧焦炭出口配额,声称要为此向世贸组织申诉。在2006年10月24日欧盟贸易委员会发布的 《竞争与伙伴关系:欧盟-中国贸易与投资政策》报告中,欧盟给中国扣上了 “扰乱全球自然资源贸易市场” (《竞争与伙伴关系》第11页)的帽子,指责中国限制煤炭、焦炭等国内丰富资源出口,从而扰乱了世界原材料市场的供给和价格。尽管在此之前两天,即2006年10月22日,欧盟对外关系委员贝妮塔·费雷罗·瓦尔德纳 (BenitaFerrero-Wald-ner)和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 (PeterMandelson)在美国 《国际先驱论坛报》上撰文指出, “贸易关系是欧洲同中国关系的核心”,但这样的称许并未妨碍欧盟对中国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提出抨击。
不仅如此,美欧还将中国限制无秩序原料生产和出口之争从焦炭扩展到了其它资源,交涉途径也从双边渠道扩展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009年,美国和欧盟就中国限制资源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墨西哥也加入了战端。当地时间2011年7月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各成员散发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九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2012年1月3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裁决报告,继续维持了此前专家组报告关于关贸总协定 (GATT)第二十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等部分裁决,根据世贸组织有关体制,这将是该组织争端解决的最终裁定,中国败诉,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九种原材料生产和出口管理体制面临变局压力。乘此胜诉之“威”,美欧弹冠相庆之声,不少人主张将此案延伸到稀土领域,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 (KarelDeGucht)就发表了声明敦促中国采取行动: “现在中国必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另外,我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的规定。”2012年3月,美欧日三方就中国稀土出口管理规定向世贸组织提出了申诉。
(二)中国没有权力管制资源出口吗?
尽管在原材料出口争端中失利,但不可抹杀的事实是——限制战略资源出口是一国基本权利,任何 “自由贸易”的旗号都不能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基本权利。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其第四条 (5)款宣布:“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任何一国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2日通过)第二章第二条的下述内容进一步确认了一国的上述权力,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作为国际政治规则的联合国文件如此,直接针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有关章程同样认可中国的上述权利。不错,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是以促进自由贸易为宗旨的组织,但这个组织的规则管辖的范围主要是缔约方限制进口的措施,其主要目标是要求各个缔约方对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并不是管辖各个缔约方限制本国资源出口的措施,也并不认为自由贸易至高无上。美方援引 《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 “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指责我方违规,但即使不考虑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认可发展中国家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特定贸易措施的权利,《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也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进口或出口,“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为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并一一列举了10种情况,其中可以适用于中国限制出口战略金属资源的有以下4款: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
(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所有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
既然有上述规定存在,既然中国并没有对别国厚此薄彼而是普遍施行同样的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就无异于踏破了国际社会基本准则的底线,是在践踏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未完待续)(梅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