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确定 煤炭清费立税迫在眉睫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批转国家发改委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提出,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并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分析人士认为,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行业,将面临新一轮考验。 从量计征不合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方式,标准为0.3~5元/吨。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税收 “费化”情况较为严重,煤炭企业承担着与之相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收费,煤炭行业各类收费远高于资源税。 公开资料显示,除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环境治理费、煤矿安全费、港口建设费外,一些地方政府还会征收名目不同的各种税费,包括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土地塌陷费、搬迁复垦费、青苗破损费等。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所今年3月发布的 《加快推进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综合改革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涉煤企业的税费包括资源环境类25种、经济建设类4种、行业管理类6种、市场行为类6种、企业发展类2种、社会功能类10种、交通运输类35种。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岳福斌表示,资源费用高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值税率较高是煤炭企业税负过重的主要原因。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与矿业权价款相近,征收目的和方式与资源税相似,存在重复征收的嫌疑。 前几年,我国煤价持续上涨,煤炭企业盈利情况很好。但相对于煤炭企业的收益来说,资源税从量计征显得微乎其微,基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同时,从量计征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造成资源浪费,不能起到环境保护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而且,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也不符合行业稀缺性特点。 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会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样各地的小煤矿开采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资金实力薄弱的小煤矿将被淘汰出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可以淘汰落后小产能,提升产业结构。 从价计征成定局 我国资源税改革自2011年11月开始全国推广,但煤炭资源税依然采取按产量进行征收。不过,从2012年开始,山西和新疆等地已经做好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准备,并积极争取先行试点,煤炭资源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 但是前些年,如果在经济增长速度较高、物价处于上升周期时推出,资源税的增税效应会加剧物价上涨,不利于物价调控和经济的平稳运行。2013年,情况已经有所不同,最近几个季度的GDP增速鲜有超过8%,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且,现在正是煤炭市场低迷的时候,煤炭价格较低,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大好时机。 不过,煤炭行业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增加,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系统延伸及瓦斯、水患、地压等灾害防治投入增多,材料、电力价格上涨,安全标准的不断提高导致投入增加。加之采矿权、探矿权有偿使用,迁赔、塌陷补偿标准提升,政策性增支因素增多,成本压力不断加大。有人预计,煤炭资源费的从价计征无疑令煤企负担进一步增加。根据分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应该定在5%左右。目前,煤价平均大约每吨为600元,以税率为5%作为前提来计算,煤炭企业开采1吨煤需要缴纳30元的资源税,只此一项税负便提升了6倍,而且还是以现有从量计征最高的每吨5元来做比较的。 同时,有观点认为,煤炭企业的议价能力使其有很强的成本转嫁能力,一旦税费负担上涨,极易导致下游焦化厂、发电厂成本上升,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增长和通胀水平。因此,建议煤炭资源税改革应该暂缓。 事实上,煤炭消费量占我国能源一次性消费的70%,从价计征势必会影响工业企业的原材料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对于物价控制将会是极大的挑战。同时,煤炭资源税改革将会加剧各方的利益冲突,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尤其是煤炭资源大省均会产生较大影响。而且,煤炭企业有些尚未上马的项目需要重新进行成本核算,对投资回报进行再评估,有些项目可能会因投资价值降低而进行调整。 但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国际趋势,也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必由之路,这符合资源行业稀缺性特征。在煤炭行业人士看来,资源税改革的方向没有错,但资源税的增加必须以清理相关其他税费作为前提。如果税费清理到位,煤炭企业压力不会很大。所以,政府在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时,要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安全投入大的实际情况。应该坚持以 “清费立税”为主线,取消针对煤炭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合并与资源税相关的税费。(本报记者 孟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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