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责险应入企业风险管控体系
稿件来源:本报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分散企业环境风险的市场机制。许多发达国家都在法律中予以规定。比如,德国 《环境责任法》明确将一些设备定为高环境风险,要求只要使用这些设备,企业就必须投保环责险,或者提供其他财务证明。 从国际经验上看,政府和社会最希望环责险发挥的功能,是通过市场力量的协同作用,不断强化企业环境风险 “事前预防”意识,以减少污染事件的发生。在法律手段的强制作用下,或者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下,企业投保环责险,付出少量的经济成本的同时,强化了环境风险意识,在管理中就会把环境风险纳入企业制度甚至战略框架中。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帮助,同时进行督促。这其实是污染事件能够减少,或者至少得到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 当然,作为一种责任保险,环责险在补偿、救助污染事故受害者方面,具有本质功能。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一般能相对迅速地对受害者的生命财产予以一定救助或者补偿。这属于 “事后补救”措施,虽然能避免污染事件转化为社会矛盾,但是并不是政府、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对环责险的主要期待,之于污染受害者也并不能完全补偿受到的身心伤害。 推行环责险一直存在的一个争论问题是,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积极性始终不高,解决这一问题是否必须完全靠法律强制。这一问题的更为根本的源头在于,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环境成本被企业甚至政府和社会所忽视,企业不愿意在污染预防环节投入更大成本和精力。 环责险面临的这一困境似乎是根本的,立法强制推行环责险成为许多专家和政府管理人员的共识。不过,考虑到环责险试点经验的成熟度、立法周期及成本等问题,立法强制可能还需要较长的路要走。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和政府管理人员能够主动研究、全面认识环责险的作用,以企业投保环责险为契机,时刻提醒、不断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事故发生,减少对民众的伤害,善莫大焉。 (赖晓东 龚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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