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发改委传出消息,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部门一直在密切关注进口和合资汽车领域的价格问题。此消息一出,汽车价格反垄断之声不绝于耳。分析进口车价格之高的成因,探讨如何实现汽车市场价格的公平,并历数全球汽车行业反垄断事件及我国对垄断行为的相关处罚。本期本报在多个维度立体呈现这一新闻事件。 近日,继国家发改委向液晶板、奶粉、黄金饰品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的相关企业开出高额罚单之后,有媒体爆料,发改委正在调查汽车制造商是否为中国经销商制定了最低零售价,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收集所有进口汽车售价数据向发改委报告。
随后,央视新闻频道在黄金时段播出了其所做的进口车国内外价格对比调查,直指进口车在华谋取暴利。至此,关于进口车是否涉嫌价格垄断的行业争论再次被推向高潮,发改委的反垄断飓风即将刮向汽车行业的传闻甚嚣尘上,大有山雨欲来之势。
8月19日、20日,记者致电多位接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人士,希望就上述事件做深入采访,均被以“话题敏感”为由拒绝,或称 “不便深说”,或建议 “最好冷处理”,更有一位负责人直指目前很多报道 “脱离实际”。各位人士在与记者的电话交流中三缄其口,甚至有些讳莫如深,其中一人表示此事 “已经牵扯到一系列(部门),政府部门对此很恼火”,还有一位直叹 “很复杂”,建议对此事件进行 “冷处理”。
8月2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副会长苏晖在接受某媒体访谈时,否认汽车流通协会正协助发改委做反垄断调查。
而此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则向记者证实,目前发改委的确正在针对多个行业做反垄断调查,其中涉及汽车行业,但并非专门针对汽车行业。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8月20日也向某媒体透露,价格监督和反垄断部门密切关注进口和合资汽车领域的价格问题已不下两年,但没有透露具体的反垄断调查时间表。
随后,记者又致电多位业内专家,了解汽车行业是否可能存在垄断行为,多位专家都将话题引向汽车品牌管理机制,指出现行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 《品牌管理办法》)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或间接导致了垄断的产生。
观察:汽车行业早已有反垄断之声
早在2008年8月1日 《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之际,由于该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 “三大绝招”,有不少业内人士断言,作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难以置身事外。有业内人士甚至当时预测,厂商 “不平等条约”或面临终结,4S店或将寿终正寝, “最低限价”或将作古,地方保护主义或将被遏制等等。
但自实施以来, 《反垄断法》让人感觉似乎不仅长期在汽车行业 “悬空”,在其他行业也鲜有作为。事实上,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答媒体问时的介绍,近五年来已查处的反价格垄断案涉及多个行业,其中也提到汽车行业,但未就此详细说明。
为何直到今年,发改委才在反垄断方面频频出招呢?
许昆林此前给出的解释是: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都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反垄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社会各方面了解和熟悉这部法律需要时间;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提高反垄断执法能力,才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因此,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法颁布初期,实际执法的案例都很少。”
不过,显然发改委反垄断之大势已展开。近期,许昆林在央视财经 《对话》节目中也表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汽车”赫然在列。
而且去年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就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年会上首次表示,下一步要加大对汽车产业反垄断调查的力度,并确定了整车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拒绝交易三个反垄断调查的重点。
注意:进口车的价格调查只是引子 表面看,仿佛进口车商涉嫌操控价格是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重点,从众多新闻报道的题目也可看出 “枪打出头鸟”的架势。但事实上,一位接近汽车流通协会的人士告诉记者,对进口车的价格调查只是引子。
值得注意的是,在苏晖否认汽车流通协会协助发改委做反垄断调查之前,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试图将舆论的注意力从 “进口车”向 “除了进口车,还包括国产合资车价格问题、4S店售后服务”这样更广的范围上引导,同时也在淡化反垄断调查的针对性。
而且,流通协会方面反复申明,进口汽车在中国卖高价,只能说明汽车企业获得暴利,但并不见得违反 《反垄断法》。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关于 “反垄断调查”的最近一次公开表态是在其8月14日的微博上,他先是说明两个观点: “一,发改委是否对进口车价格调查,应由发改委相关领导发布消息;二,对汽车销售行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等调查是我协会的一项日常工作,相关研究结果会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紧接着,他又转发评论上述微博道: “并没有确切消息说发改委对进口汽车立案调查。对汽车销售行业展开调查,是我们协会的自主行为,而且不仅仅对于销售价格,对其它方面如压库、搭售等也是我们调查的主要内容,调研结果会呈报相关部门。”
难点:垄断鉴定难
根据 《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究竟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妄下结论。
不过记者从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市场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就整个汽车市场而言,厂家在市场上对限定价格的检查是存在的,但不同品牌、车型、厂家,对限价的要求不同,或紧或松,时有时无。垄断零配件销售行为也是一定比例存在的。但这位负责人认为,单就这些个别现象并无法判断厂家或商家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还需要法律鉴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蒋苏华也向记者表示,目前报道所指出的针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尚处于调查阶段,关键在于查证,要调查清楚商业行为本身是否导致了垄断的结果。
就进口汽车制造商涉嫌操纵价格垄断而言,蒋苏华指出,关键在于查证其是否违反 《反垄断法》中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一条规定。
如果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经销商丧失了定价发言权,更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库存情况来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王青博士特别指出,反垄断调查往往持续一年以上,甚至很多年。因为必须用数据来说话,需要大量取证才能证明垄断的构成。
据记者了解,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欧盟2010年12月8日进行处罚前调查历时4年多;韩国2011年10月30日进行处罚,调查历时5年多;最早开始此案调查的美国今年9月21日才完成审理与处罚,历时6年以上。而我国的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也花了6年以上时间才调查完毕。
所谓无风不起浪,事出必有因。
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市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汽车行业种种涉嫌垄断的行为产生的 “根源”,实际上是2005年开始实行的 《品牌管理办法》中确立了“品牌授权经销”原则,让 “被授权”的经销商从一开始就处于厂家的附庸地位,因此被诟病仅充分代表了制造商的利益。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中国WTO研究会高级顾问徐秉金先生曾在多个场合指出,现行 《品牌管理办法》将汽车市场的控制权拱手相送给了外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钟师也认为,《品牌管理办法》 “绝对是要大动手术的”,直言 “这是给外国汽车厂商大开方便之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也表示, 《品牌管理办法》的总经销商制度容易形成垄断。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亦曾针对 《品牌管理办法》执行中出现的弊端,尤其是与 《反垄断法》条款相违背的内容,建议管理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一石激起千层浪。据媒体报道,近期频繁被议的进口车超高利润事件持续发酵,不仅牵扯出反垄断调查之说,其效应已波及至终端市场,不少进口品牌的客流量明显减少,有些消费者甚至取消订单或直接要求打折。(请漫画作者与本报联系稿费事宜)(本报记者 谌 洁)
记者观察
健全的法制是市场公平的保障
近期,发改委对包括奶粉、汽车、黄金在内的多个行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这次反垄断调查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态度之坚决,前所未有。政府主管部门在这件事情上的做法,让我们看到了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后的新气象。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随着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汽车行业内存在的种种怪现象多有批评。为什么汽车不允许跨区域销售,为什么4S店的配件价格如此之高,为什么在中国销售的汽车不在跨国汽车品牌的召回之列,为什么车辆的售价国内外差距如此之大?汽车厂家在汽车定价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现象,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违规的?长期以来人们只能做一些表象的分析,或发出一些抱怨,却无法从这些错综复杂的现象中找出事情的核心。
其实,汽车行业的种种怪现象由来已久,为什么现在国家主管部门才开始治理?发改委进行反垄断的依据是2008年8月才开始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而要确立存在垄断行为,又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再加上企业较强的公关能力以及相关机构和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更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这是关于汽车反垄断调查闹得沸沸扬扬,却始终没有一个定论出现的主要原因。
健康的市场经济要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前提,公平竞争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反垄断调查方面的经验少、制度欠缺甚至是互相矛盾,这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据业内人士透露,实施多年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获得厂商授权才能销售汽车并让高成本高投入的4S店成为汽车销售和服务的主渠道以法定形式确立,强化了汽车企业以及经销商的市场支配地位,起到了培植垄断土壤的作用。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相比之下,欧洲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及机构设置比较完善,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英国从19世纪开始,就有关于竞争限制方面的普通法判例。目前,英国有相互独立的反垄断机构,执法严格,而且惩罚力度很高,最高可以对经营者处上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甚至可以处以5年监禁。正因为心有忌惮,国外汽车品牌在中国的行为如果涉嫌垄断,他们也会相当谨慎,不会留下书面证据。另外,汽车企业会通过 “商务政策”等手段对经销商严加管理,实际上就是在控制终端销售价格,手段相当隐蔽。这也给反垄断调查增加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反垄断和市场价格监管中,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英国为反垄断举报设置了高额奖赏,以便发现违法线索。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会产生垄断,从某种程度讲,通过合法手段做大做强的组织才是市场竞争中应该鼓励的对象。因此,反垄断不是反对垄断组织,而是反对垄断行为。如果垄断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就应坚决制止。
发改委对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只是一个引子,无论调查的结果如何,汽车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以及情节是否严重,汽车行业都应该反思,为什么已经进入汽车社会的中国依然有这么多让消费者心里不平衡的情况存在,汽车行业是否还存在很多制度或法律缺陷,让人无法可依。建设汽车强国,也不仅仅是成为技术上的强国,也应该成为法律上的强国。
(周庆文)
相关链接
盘点汽车行业部分反垄断事件
宝马、通用接受欧盟反垄断调查
2002年,欧盟结束4S店销售服务模式,改变指定汽车代理商的销售方式。而宝马和通用长期以来都要求其汽车销售商和维修店只能独家经营自己的品牌汽车。2003年,欧洲宝马汽车经销商协会提出诉讼,指责宝马汽车公司干涉其销售方式。之前,通用汽车公司也遭到投诉。欧盟对宝马和通用开始反垄断调查。
大众汽车被罚9000万欧元 1998年1月底,欧盟依据其 《反垄断法》中规定, “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做出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罚款的决定,以处罚其 “对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破坏”。这是欧盟历史上对一家公司一次性处罚最高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而根据欧盟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随意在欧盟各地购买汽车。
大众收购曼 受中国商务部审查
2011年5月,大众向德国卡车制造商曼集团提出正式收购要约;当年9月26日,大众汽车获欧盟委员会 “反托拉斯”认可,正式批准其收购曼集团(MAN)的计划。然而,9月20日,我国商务部方面表示,大众收购曼可能威胁中国商用车市场格局,中国将对该起收购案立案,依据我国 《反垄断法》规定进行审查,以防止我国汽车企业受到伤害。
根据我国 《反垄断法》规定,被收购方和收购方在中国的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以及双方当年在全球的销售额大于100亿元人民币,就必须接受反垄断调查。
审查结束后,商务部放行大众收购曼。
发改委都开出了哪些大额反垄断罚单? 2013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黄金饰品行业开出首张反垄断罚单。按照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的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银楼等5家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作出罚款总额1059.37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3年8月7日,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6家乳粉生产商因违反 《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罚款近6.7亿元,刷新发改委反垄断罚金的最高纪录。
2013年1月4日,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这是我国政府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的首张罚单。
自2011年11月至今,发改委已先后针对医药、电器、白酒、奶粉和黄金饰品等相关企业违反 《反垄断法》的行为开出5张大额反垄断罚单。其中,2011年占4起,处罚总额近15亿元。
(本报记者 谌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