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有点“繁”
稿件来源:本报讯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我以一个八十岁老人的经验告诉大家,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会有产业重组的机会,都会出现新技术、新产业革命。 但在笔者参与的对浙江省一些地方的调研中,许多企业却以自己的经验告诉我们,现实中的并购重组并不那么容易。其中状况,我将之概括为“四繁”: 一繁:审批程序复杂。目前我们对境外投资采用多元审批、逐级审批制度,审批环节和流程复杂冗长;如外管局对外汇资金来源以及使用外汇核准等三重审核。同时,还需按照不同企业类型和中方投资额大小、类别,报中央、地方相关部门审批。审批模式为强制性 “事前审批”。此外,对民企海外并购的具体操作流程也存在种种限制。有个企业反映说,几年前,他们和海外一企业接触,意欲并购。因多家跨国公司也同时相中,参与竞争,其最后没能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并购一个海外公司,至少需要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个部门审批。即使是国内的并购活动,同样需要多个部门审批。层层审批下来,不要半年也要三四个月,机会早都失去了。 二繁:税收优惠难享受。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当前最权威的政策是财税 [2009]5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企业并购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才可减免所得税: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 (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 (或资产)的75%。 二是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而在实际并购中,很难同时达到这三项要求。据称,文件颁布到现在,温州整个地区在重组中获得减免的企业不超过三家。受访人因此质疑: “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却只有三四起并购重组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个政策能有多大鼓励意义?” 三繁:退出机制不健全。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重组企业 “退出”难;另一种是创业股东 “转手”难。有家企业,2008年重组,形成由38家松散型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重组时,他们没有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几年后,因种种因素,没能达到当初重组的目的,反而使原有企业的一些优良资产长期闲置,造成浪费,进退两难。他们想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保值退出。但股权转让要缴纳股权转让税、土地增值税、未分配利润所得税等。本来就没赚钱,没分配利润,却要凭空增加一笔税收,既没道理,也拿不出钱来缴税。能进去不能退出,严重打击了企业重组的积极性。 四繁:缺乏权威中介机构。企业重组中涉及大量基础工作,如评估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品牌价值、营销网络、审计债权债务等,由于一些地方缺乏人才与保障,不能提供权威性的认定,这就给相关部门的判断、审批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一个地方税务部门的负责人坦承,在该局里,能够准确理解相关财税条款的人并没有几个,往往就导致能不办的就不办了,办了有可能出错担责。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更是直言不讳地说,税务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税法执行,同样一个事情,每个地税分局都不统一,不同的专管员也有不同的解读。 细数下去,不知还有多少 “繁事”。 很多人认为,导致这 “繁”那“繁”的原因,根子还是观念问题。如果相关部门一心为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何故制定那么高的 “门槛”,让企业看得见、够不着?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外资企业一直享受“超国民待遇”,民营企业却一直在夹缝中生存, “我们的企业在国内受到本国的种种限制,到国外又受到所在国的种种限制;外资企业进来却一路绿灯,享受种种优惠,这是什么道理?” 针对调研中反映的问题,有人提出应化繁为简:一是简化审批程序,让企业并购重组变得不要那么复杂;二是成立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在企业重组中承担 “裁判”角色;三是降低门槛,企业收购重组后,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 (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 (或资产)的51%,达到控股即可享受递延纳税;取消股权支付的比例限定,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征税,股权支付部分递延纳税,但对非股权支付部分再投资于被重组企业用于经营,给予退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同时,取消 “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为支持并购重组,盘活企业亏损资产,能否参考原鼓励招商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 “两免三减半”征收所得税。 “我们不要求特殊,只要求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同等的待遇!”有位民营企业家说,如果这样的话,不光是并购重组的问题,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会更顺畅。 当然,要做到这些,确实有诸多难处。套用时尚的说法,要从 “顶层设计”着手才有可行之策。 (廖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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