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判案 江苏重拳打击食安犯罪
稿件来源:本报讯
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泰兴、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法院,集中宣判了连云港特大地沟油案等4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3名被告中42人被判处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刑期; “连云港特大地沟油案”主犯康润公司法人代表王成奎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这是国家 “两高”发布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江苏省法院对 “毒食品”刑事犯罪做出的最重判罚。 4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43名被告人除了领刑外,还被并处罚金计4102万元。这次集中宣判的4起 “毒食品”案中,最令人关注的是两起分别在连云港和泰兴宣判的特大地沟油案。这两起案件有较多相似之处:都涉及使用动物下脚料熬制毛油、再加工成 “食用油”销售,都有大的终端油脂加工厂参与,涉案人数与金额堪称巨大。 江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的特点非常显明,其中小型加工场所、家庭作坊及私营业主犯罪案约占60%;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农产品、食品生产到流通,到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其团伙犯罪、共同犯罪率达60%以上,形成集 “掏捞、粗炼、倒卖、加工、批发、零售”于一体的全环节跨省份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 重判重罚两起特大地沟油典型案 在9日集中宣判的4起食品案中,两起特大地沟油案十分引人注目。 第一个是连云港特大地沟油案。涉案共售出约5000吨新型地沟油,第一被告王成奎被判无期,并处没收全部财产;16名被告共处罚金1850万元。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位于连云港东海县的江苏康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奎和股东李树圣,向王佃生等人采购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成 “食用油”,销往安徽、四川、重庆、北京等地区的117家企业,查获销售量共约5000吨,总价值6000多万元。 连云港中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成奎、李树圣、李卫行、吴利永等15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传果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自情节,对王成奎判处无期徒刑;对李树圣等14人分别判处1年7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对李卫行判刑1年缓刑2年,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同时,对王成奎等人判处1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计1850万元。 应该说,这是今年5月 “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江苏省法院对 “毒食品”刑事犯罪做出的量刑最重的一次刑事处罚。 第二个是泰兴特大地沟油案。该案中,王益明、黄路兵等25人收购各种猪肉下脚料、各种动物毛皮等加工成毛油共约1892吨,提供给下游的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销售金额约1248万多元。 去年初,江西黄桥有关部门在查处当地一食用油销售商铺时,发现这家商铺卖的食用猪油存在质量问题,执法部门立即对这批猪油的来源展开了跟踪调查,结果发现,这家商铺卖的问题猪油都来自江苏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同时,浙江、湖南和福建等地的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发动的打击地沟油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中,均发现一些问题猪油。其中部分问题猪油的来源都指向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 专案组经过前期的摸排和调查,发现这家加工厂主要从一些个体户手中收购半成品的 “毛油”,经过简单提炼加工后,制成成品食用猪油,包装后对外销售。 经查,从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王益明、黄路兵等25人明知李文林所经营的油脂厂是生产、销售食用猪油的企业,仍先后多次将猪下脚料为原料熬制的毛油卖给他作为食用油原料。这些非食品原料熬制成的毛油,以每吨人民币5000元至70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经过二次加工的问题猪油,被李文林卖到了湖南、贵州、江西、浙江、福建等多个省份,作 “食用油”在各地市场出售。 泰兴法院经审理后宣判,王益明等25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王益明有期徒刑8年;判处黄路兵有期徒刑7年8个月;对洪建国等16人分别判处1年5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刁春鹤等7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处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相关行业。 泰兴法院对王益明、黄路兵等25名被告同时宣告了财产刑,王益明处罚金300万元;黄路兵处罚金270万元;洪建国等16人分别处26万元至220万元不等罚金;刁春鹤等7人分别处10万至30万不等罚金。共计并处罚金2248万元。 泰兴这起特大地沟油案中,处于毒食品案终端的李文林等罪犯案情更为复杂,将作另案严惩。 抓大案不放小案 除了上述两起特大地沟油案之外,9日盐城和宿迁两家中院也对两起 “毒食品”案进行了同期宣判。 一是盐城祖永城案。自2006年至2011年9月,祖永成用猪肉废弃物提取出油脂,当食用油销售共约1100斤。经检验,这些动物油脂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响水县法院判决:祖永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2年并罚2万元。 二是宿迁许敬文案。许敬文作为牛肉摊贩,长期在食品中非法添加 “刚果红”,获刑7个月罚2万元。 2012年11月至今年1月,许敬文在泗洪设摊贩卖熟牛肉,将牛肉放进含工业染料 “刚果红”的水中以加工上色销售。经鉴定,其食品中含有大量刚果红、亚硝酸盐等添加剂。泗洪县法院判决:许敬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7个月并罚2万元。(本报记者 成吉昌 特约通讯员 王国柱)
相关链接 江苏发布严打食品安全犯罪司法新政 10月9日,就在法院系统对4起 “毒食品”案做出判决的同时,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还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今后对在江苏产销 “毒食品”的犯罪分子,不光在刑罚打击上从严,而且在财产判罚上也将加大力度,至少判处其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让犯罪分子既受严厉刑罚制裁,又处倾家荡产罚金。 “毒食品”职务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毒食品”犯罪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出现监管部门渎职问题。意见规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对公众反映强烈及媒体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 “毒食品”刑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产销 “毒食品”至少判两倍以上罚金 意见规定,加大 “毒食品”案件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彻底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 意见还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严重违法者将永禁入食品行业 该意见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反馈、公布食品安全及相关虚假广告违法犯罪企业与人员名单,推动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向相关部门通报 “毒食品”犯罪严重的违法者名单,建议禁止或限制其进入食品行业。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监管部门通报问题,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江苏省法院刑二庭庭长蔡绍刚介绍: “适用禁止令,体现了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确保对刑犯执行力的效果。” 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已被介入调查 近年来, “毒食品”扩展到老百姓日常接触的众多种类,而且手段和方式翻新更隐蔽,危害更大。在这过程中,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 “毒食品”层出不穷的重要因素。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丁海涛表示,凡是发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第一反应就是对案件背后的职能监管部门是否渎职进行调查梳理,哪一家检察院负责起诉此案就由哪一家介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办理危害 “毒食品”案件时,都要倒查案件背后有无职能监管部门的渎职犯罪问题。在连云港、泰兴这两起特大地沟油案件中,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梳理有关职能监管部门渎职犯罪的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