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业2012年淘汰落后目标任务完成
稿件来源:本报讯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公告。根据公告,我国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等21个行业均完成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据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于今年4月开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7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 〔2011〕46号)开始对各省 (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共淘汰电力落后产能551.2万千瓦、煤炭4355万吨、炼铁1078万吨、炼钢937万吨、焦炭2493万吨、铁合金326万吨、电石132万吨、电解铝27万吨、铜 (含再生铜)冶炼75.8万吨、铅 (含再生铅)冶炼134万吨、锌 (含再生锌)冶炼32.9万吨、水泥 (熟料及粉磨能力)25829万吨、平板玻璃5856万重量箱、造纸1057万吨、酒精73.5万吨、味精14.3万吨、柠檬酸7万吨、制革1185万标张、印染325809万米、化纤25.7万吨、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2971万千伏安时。 分省来看,除湖南省铅蓄电池行业、陕西省电力行业未完成2012年淘汰任务外,其余地区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按照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湖南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将在未来一个月内向工信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能源局等部门都将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对该地区除涉及民生外未完成任务的行业,暂停项目审批。 此外,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2家企业,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抵押、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落后产能主体设备虽已关停,但尚未按要求彻底拆除。工信部和能源局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关停但未彻底拆除落后设备企业的监管,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不得恢复生产,直至彻底拆除。(本报记者 高 晨)
背景阅读 国务院2010年4月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在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中,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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