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挺科研院所创新创业
稿件来源:本报讯
为鼓励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日前公布的 《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一举推出了七项支持政策。 一是支持科研院所创办领办企业。科研院所创办领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二是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在津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 三是支持科研院所开发重点新产品。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的,按照销售两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算,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类每项产品最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是支持科研院所开发杀手锏产品。认定为市杀手锏产品的,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五是支持科研院所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兼并、收购国外科技研发机构的,给予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六是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创新机构来津发展。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300万至5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七是拓展科研院所科技融资渠道。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性周转金无息借款支持项目,亦可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至10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对在国内三板市场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初始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请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补贴。(本报记者 齐雪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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