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从战略高度优先发展清洁能源
稿件来源:本报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能源需求增长强劲、石油等优质资源进口量急剧增加,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趋显现。发展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已是大势所趋。 民建中央认为,自十七大明确提出“发展清洁能源”的战略以来,我国清洁能源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一方面,清洁能源发展的支持体系基本建立,覆盖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和配套服务等环节的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底,我国风电并网装机63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650万千瓦。另一方面,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目前国产风电机组已占国内市场份额的90%以上,光优电池转换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值得一提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社会效益已经逐步显现,2012年全国沼气年产量15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000多万吨。 但与此同时,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能源生产中心和消费中心逆向分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清洁能源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清洁能源发展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建立完善,一些支持清洁能源发展的政策过于宏观、缺乏细则,难以落实,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还需加大执行力度。二是清洁能源发展规划需进一步统筹规范,一些地方规划目标与国家规划目标衔接不够,导致地方新能源开发规模远超当地消纳能力,新能源发展与电网规划脱节。核准权下放后,出现了 “地方点菜国家买单”现象。三是清洁能源消纳和输送需进一步规划布局。由于相关环节特别是电网规划滞后,导致电网建设滞后和调峰能力不足,清洁能源消纳和输送受阻, “弃风”现象尤为严重。 为此,民建中央建议:一要从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清洁能源。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各大经济体都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而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达67%,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57%,必须确立清洁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改善能源结构。 二要理顺体制机制,为清洁能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洁能源管理协调机制;适时修订 《可再生能源法》、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清洁能源的项目支持、财税和价格补贴、成本与风险分摊机制等优惠政策并保持相关政策的延续性,特别是税收政策应综合考虑地方、电网和发电企业利益;进一步研究扩大清洁能源的补贴范围。 三是统筹规划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尽快出台 《国家 “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从源头上保证清洁能源规划与电网发展规划的协调发展。 四要稳步提高电网清洁能源消纳和输送能力。我国国情决定了大规模跨区域远距离输送问题将长期存在,要加快一批输送通道建设。加强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统一调度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消纳间歇性电源,确保清洁能源发电优先输送。在充分考虑用户、企业与地方政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智能电网国家标准。积极示范并推广储能项目,将储能项目电价高于当地燃煤脱硫标杆电价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进行补贴。 五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海上风电发展力度。要加大对海上风机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制定完善海上风电场建设管理机制,同时制定合理的海上风电定价机制,引导企业投资海上风电。 六要加快培育清洁能源应用市场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特点制定准入监管制度。公交、环卫、政府用车要率先实现电动化。政府研发和产业化扶持资金要向企业倾斜。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实施鼓励政策,特别是在市场启动初期,可以直接免费发放电动汽车牌照。(本报记者 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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