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祺华委员:应制定统一外国投资法
稿件来源:本报讯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呼吁,面对快速发展的国际投资新环境,修改 “三资企业法”已经迫在眉睫,建议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组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资企业法”,包括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在他看来,随着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对“三资企业法”的修改重点,不仅要符合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中已经达成共识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更要明确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段祺华表示,随着外资准入第一道大门的逐步打开,国家安全审查便成为外资准入的第二道大门,这道门的建立将有效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到有关我国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者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和产业,以保护我国产业和国家安全。 国务院虽然于2011年2月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但 《通知》发布以来执行力度不够,且关于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细则尚未出台。对此,结合 “三资企业法”的修改问题,段祺华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将 “三资企业法”合三为一,变为外国投资法。一旦中国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意味着公司法将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然而,基于我国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不可能完全同等地对待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为此,建议将 “三资企业法”合三为一,组织起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二是以外资准入审查为基础,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国家安全审查作为一个重要部分在外国投资法中加以规定。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在外资准入审查制度基础之上,既弥补了准入审查的功能缺失,也保证了两种审查制度的有效衔接。 三是组建常设性安全审查机构,加强其操作性。研究制定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组建常设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作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专管部门。该审查机构应涉及尽量多的部门,配置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军事、经济安全等方面的细则就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四是以CFIUS审查范围为参照扩大安全审查范围。以 《通知》的内容为准绳,如外商投资指导目录那样罗列出具体的需报审行业,如通信行业、民用飞行行业等,尽量扩大报审范围并规定可主动依职权审查的情形。(本报记者 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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