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电企业税收减负
稿件来源:本报讯
财政部网站日前发布 《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新的《通知》发布后,针对三峡水电站、葛洲坝水电站等个别的税收优惠终止,统一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水电价格一直较低,水火不同价也影响到水电企业的热情。今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新机制的政策出炉。此次 《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针对一直以来的水电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成为水电行业今年以来的第二项利好政策。 长期以来,水电行业的增值税负一直被议论。2010年水电和其他行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差异很大,基础产业方面,自来水公司的增值税负为6%,天然气公司的税率为13%,实际抵扣后为5%左右,水电抵扣后还在14%以上。因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范围不同,电力行业内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差别也较大。火电可以抵扣煤炭进项税,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水电。 《通知》明确,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到2015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至2017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 《通知》针对的是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没有涉及小水电站。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在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国家对小水电税收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各地为了鼓励开发水电也有相应的政策激励,但目前大江大河上的水电资源基本已开发完毕。剩下还待开发的河流,从地理位置到资源潜力方面都不好,新规出台后,小水电站的运营成本将有所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激发企业投资水电站的热情,并更多地投入到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等方面,加上之前的电价形成机制调整,对水电是双重利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水电站与其他发电类型不同,地质、水文条件差异大,不同水电开发成本相差很多,因此,在标杆电价基础上还需实行分时电价或者分类标杆电价,以引导水电合理投资,激励水电企业降低成本。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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