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公鸡”也得分红
稿件来源:本报讯
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而制定的相关落实措施,近期有望出台。据悉,旨在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的相关举措,如鼓励分红、市值管理等或出现在具体规则中。 如果从十年间股市流通市值的变化来看,中国股市确实是在 “进步”的,至少从数量上确实反映了中国经济的基本情况。截至目前,A股市场股票总市值高达21.07万亿元,位居全球第二位。但是,即便是沪深股市上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股民也鲜能闻到 “蛋糕的香味”。 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而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则明确规定, “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一系列的刚性规定让多年不分红的 “铁公鸡”战战兢兢。 从公司法角度看,利润分配事项属于上市公司 “家务事”,分红亦不例外。但是,上市公司的 “家务事”不能损及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政府证券业主管部门及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组织均有责任根据 《证券法》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在于它是一个投资市场,投资者的投资不仅仅要求市场是一个信息均衡的市场,还必须做到投资要有回报。如果投资没有回报,投资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话,那么这个市场一定会出问题。 规则决定行为开局,也决定结局。如果没有督促 “铁公鸡”分红的刚性机制和约束力,就不能剔出杂疽。事实上,利润分配事项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上交所、深交所始终都很重视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当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无法满足甚至损害股东利益时,上交所、深交所总是及时地介入,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决策机制和政策。 日前,有投资者提出上海市场红利到账时间、账户指定交易和过户费方面等问题。上交所通过官微 “上交发布”回应称, “2014年6月1日起,沪市公司红利发放日须安排在股权登记日下一交易日。关于账户指定交易和过户费问题的答复目前正在研究解决的过程之中。上交所将争取尽快上报方案,待批准后解决该问题。” 法律应强制上市公司必须分红。投资不是捐款,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只圈钱、不分红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违背了价值投资的准则。早在2001年,证监会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就将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嗣后,2006年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又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08年,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把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提高到 “不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0%”。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分红或分红比例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则属于违法行为。如,巴西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当期净利润的50%以现金股利方式支付给股东。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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