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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副部长苏波表示:“我们制定任何一个政策,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就完了,一定要推动地方积极去落实。”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涉及到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商业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破除地方保护、产品质量与创新、相关政策体系,涵盖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方面面。
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为新能源汽车的“大步走”开路。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会上,工信部副部长苏波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与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年)》定下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有些地方对发展新能源汽车心存疑虑、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地方保护、充电设施建设滞后、企业盈利模式尚未形成、扶持政策有待完善、产品性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等。
“为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力度,切实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指导意见》。”苏波介绍了 《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从内容上看, 《指导意见》涉及到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商业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破除地方保护、产品质量与创新、相关政策体系,涵盖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方面面。
工信部装备司司长张相木、科技部高新司副司长陈家昌、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处长李钢、财政部经建司能源处处长向弟海出席了发布会,并回答了相关记者提问。
产品统一入市 各地方目录将一律废止 提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地地方目录、地方标准屡遭诟病。此次,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各地政府制定的一些目录和限制条件,如只能买纯电动汽车,不能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只能买本地的,不能买外地的……这些政策将一律废除。”苏波强调。
《指导意见》明令,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同时,要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
《指导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取消各地区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
苏波对此表示,公平有效的竞争,是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地方保护既不利于促进本地企业长远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使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新能源汽车在全国各个城市的销售畅通无阻。”苏波说。
生产、服务领域有条件地放开市场
“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过程中,我们持开放的态度。任何企业只要符合我们的条件,都可以进入。”这是苏波对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基本意见,也是此次 《指导意见》的重要精神。
以此为出发点,不管是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的生产,还是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的租赁和回收都将以开放的、市场化的机制为基本导向。
在生产领域,中国工业报记者看到,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通过市场竞争更好地引导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苏波表示, “我们对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整车生产领域,主要有两点(需要强调):一点是,门是打开的;另一点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即这个企业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方面不是一片空白,而是做了长期的准备、研究,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和开发团队。这是为了防止 (资本)一窝蜂进入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对于传言的一些互联网公司或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苏波也给出回应:“非车企进入新能源汽车领域,也必须满足我们提到的条件,即一定的开发人员、相关的技术、汽车制造装备和工艺。只要互联网企业符合这些准入条件,我们就会核准。”苏波透露,目前,四部委正在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具体的准入标准和办法,稍后将对外公布。
在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方面,苏波更是强调,欢迎社会各界有实力的企业进入。
生产准入有条件放开的同时,国家还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产品质量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生产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通过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和一致性监管。
在服务领域, 《指导意见》也规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地方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地方政府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统一充电标准 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众所周知,充电设施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新能源汽车正从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主逐渐向公共服务和个人使用并重扩展,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此次 《指导意见》也特别照顾到这一点——在30条措施中,有7条都是关于充电设施建设的,涵盖了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充电设施用地政策、用电价格政策、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指导意见》制定了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充电标准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并要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
同时,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 (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地方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苏波表示。
电价方面,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居民分散充电桩则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未来,围绕充电设施建设,国家发改委还将就有关社会问题专门发一个文件,形成一个以市场经济来管理、运营充电设施的机制,”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处长李钢补充道,“我们也鼓励不同的商业模式探索,如最近深圳推出的 ‘充电宝’模式,比亚迪开发的充电楼等都是如此。”
政策重在落实 “不能只是墙上挂挂 嘴上说说”
“我们制定任何一个政策,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就完了,一定要推动地方积极去落实,”苏波说,“四部门对这30条的实行情况要不断地监督检查,我们也有制约的手段。”
确实,中国工业报记者看到,《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建立以实际运营车辆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的督促考核,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退出机制。
“完成得比较好的示范城市,中央将继续支持,不断提高推广应用范围;如果一两年下来,总是完不成既定目标,那中央的补贴也不能给你了,要把你们的名字从88个之中去掉,补上一些新的表现积极的城市。”苏波说。
苏波指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更大的决心和气力,采取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加以推进。
具体来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有关部委的协作与配合,从以下两方面推进 《指导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方面要切实实施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和消费税优惠、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
另一方面要加大改革创新,抓紧制订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的政策、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改革、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和政府引导的作用。 (中国工业报记者 芦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