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部分环保政策
在国家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节能减排项目第一次被单独列出,体现了 “国家对资源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节能减排技术升级的严格要求。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年修订版)》 (工消费 [2010]第93号),国家发改委发布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对印染行业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印染项目。 新改扩建印染项目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污染强度小、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选用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 《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GB50426-2007)。 国家环保部等联合颁布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 2012年10月19日,国家环保部等联合颁布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对印染废水纳管排放和直排环境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COD(ChemicalOxygenDemand),即为化学需氧量,指的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因为能较快测定水中的有机物污染程度,它成为衡量水质好坏的重要参数。 新标准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建印染企业间接排放废水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污水)的COD浓度执行200mg/L的标准,直接排放的执行80mg/L的标准;现有印染企业间接排放的执行200mg/L的标准,直接排放的执行100mg/L的标准,并于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标准到80mg/L。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提出,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要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重点放在加强技术改造、强化运营管理、创新体制机制上,从根本上改变工业污染的局面。 据悉,江苏省纺织、化工等行业废水和COD排放量大,尤其是纺织行业更为突出,其中苏州排放量远高于无锡、常州、南京、镇江四市;浙江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为纺织、印染和造纸。 《方案》指出,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是目前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第二产业中,纺织、化工、冶金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偏高,实施污染物减排的工业企业数量较少,用于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偏低,企业治污积极性不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依然尖锐。因此,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要制定、执行禁止和限制在太湖流域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限制、淘汰落后产能;限制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新上项目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审批制度,纺织染整、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新上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T1072-2007)。停止审批含氮和磷等污染物排放的新增建设项目,对限制类新建项目新增污染物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置换,实施“减二增一”。 《方案》还提出,到2015年,以提高水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纺织等高用水、高污染行业为重点,以建立节水型工业为目标,以企业为节水主体,加大以节水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推进化工、纺织、印染等行业节能减排;强化工业节水管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下降幅度江苏省为30%,浙江省为27%,上海市为30%。(文字和图片由中国长丝织造协会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