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修订管理办法 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获扶持
稿件来源:本报讯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煤炭洗选量不断增加,洗矸产量增加的压力逐步增大,因此原有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急需提高综合利用量 近几年,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煤矸石作为煤炭生产的副产物,其堆积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而且自燃的矸石山排放大量 SO 2 和粉尘,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负责人指出,面对日趋严格的节能环保要求,单纯对于煤矸石的堆存、排放等末端环节提出环保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煤炭产业绿色发展的需要,应从全产业链的角度,依据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提出新的管理模式。需要针对政策、法规、技术、市场等多方面新变化,在更高的起点上进行顶层设计,促进煤矸石综合利用良性发展。 此外,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于煤炭需求的增长,煤炭产量逐年提高。据统计,201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37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总量达到7.5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1倍,预计2015年煤矸石累计堆存量45亿吨。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及采煤机械化水平的提高,煤矸石的比例还将逐步增加,煤矸石综合利用仍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要在管理上制定新措施,进行有序引导和规范,切实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量。 总体要求不断提高 据介绍, 《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的总体要求。 二是建立完善了煤矸石产生和利用情况的统计机制。明确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三是在立项审批、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相应约束机制和指标要求。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 (库),其占地规模要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发电要严格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煤矸石使用量要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200千卡/千克。 四是对煤炭产量超亿吨的产煤省份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提出主要产煤省份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五是鼓励措施和处罚更加明确。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支持。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取消其享受国家财税、价格等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本报记者 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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