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起诉?
问:我公司一名工人,因拖欠工资事宜而与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支持了该工人的大部分请求,但并未令其完全满意,为此,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他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因种种原因,在开庭时该工人没能到庭参加诉讼。此后,法院裁判按撤诉处理。现在,该工人又想就拖欠工资之事再次起诉,请问能否再起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该 《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 《解释》第一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的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行为人表达方式的不同而已,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不管表达方式如何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因此,该工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此时该工人已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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