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月20日,江苏省农机局印发关于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和诚信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规定自2016年7月起组织起草,分别征求了市县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并于12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再次征求基层农机部门、全国部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意见,报送法律顾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 《规定》试行稿。 规定共分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有五条;第二章责任义务共有二条八款,其中规定了:被生产企业确定为经销企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经销企业在销售补贴机具5个工作日应内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并规定了其他相关责任义务;第三章违规行为共有四条二十一款,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并对具体违规行为进行划分界定;第四章处理程序共有二条五款,对登记受理、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办结存档等程序进行规范;第五章处理职权共有七条六款,对职权进行梳理分类;并对退缴财政资金进行规范,对暂停期做了明确规定;第六章附则共有二条,对 “先行封闭、补贴额过高、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作出了明确的诠释;并按法律文书要求统一规范了违规行为处理案由登记表、约谈记录、封闭 (暂停)决定书、解除封闭 (暂停)决定书、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违规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案件移送等8个文书格式。 本规定是以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规范实施,以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罚得当为原则,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涉及的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的工作流程,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为维护补贴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 (由中国工业报记者陈栋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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