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又有高价采购而拒绝履行原合同是否合法?
问:某企业与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在1个月内向某企业供应特种钢材42吨。在合同履行期间,另一家公司找到某贸易公司表示愿意每吨多支付500元的单价购买同类钢材30吨,某贸易公司将30吨本来准备运给某企业的钢材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只履行合同10吨。某企业要求某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钢材,某贸易公司不同意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要求解除合同。某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某贸易公司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某企业有权要求某贸易公司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实现预期利益。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价格变动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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