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融资篇 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 “融资促进”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不仅增设了专章,而且制定了11条具体条款,使其成为条款数量最多的一章,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差异化监管、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和专业化经营机构建设、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这既是对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措施的凝练和升华。 一、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差异化监管。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强调了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差异化监管政策等,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在原法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要求更具体。近年来,人民银行通过运用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并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银监会连续5年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工作目标,细化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执行和监测考核要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 (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达到监管考核指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发行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8.62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9%,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1.7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户数1417.2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8.97万户。 二、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和专业化经营机构建设。新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七条对普惠金融体系建设、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普惠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建设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此次法律修订新增内容。根据 《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要求大型商业银行2017年内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设立,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采取专门的信贷评审、风险管理、资源保障、绩效考核等机制,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2017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邮储银行将在未来5年内,建设600家小微企业特色支行,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重点工程与专项行动支持的项目累计投放5000亿元信贷支持。 三、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对原法第十五条有关创新金融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大幅扩容,特别是新增的应收账款融资等动产和权利类担保融资的内容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亮点。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三年专项行动,通过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和政府采购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截至2017年8月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促成中小企业融资3.96万亿元,占融资总额的73.9%。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16年专利、商标和版权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119.6亿元,同比增长20.17%。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对原法第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拓展,进一步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证监会修订实施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门槛,取消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扩大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扩大服务范围,创新融资品种。截至2017年4月底,新三板市场共有挂牌公司11113家,其中小微企业占比达62.97%;前4个月中小板、创业板共核准IPO?81家,预计筹资额327.3亿元;印发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17年2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1.8万家,展示企业6.17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融资7564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超过1万家,为创新创业引入大量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已设立四支直投实体基金并投入运营,总规模195亿元。 五、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是结合新的形势对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内容的创新和深化。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5年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5〕43号)首次明确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以开展小微企业和 “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标准,加大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2017年8月国务院出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 “三农”融资担保规模并保持较低费率水平。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提出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施行免征3年增值税和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低收费担保业务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会同财政部在北京、安徽等六省 (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试点工作。 同时,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新增了推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内容。2015年,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运用保险的增信功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2016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8.91万家小微企业获得融资金额315.9亿元。 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新修订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二十三条在原法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对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近年来,人民银行持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与应用为主线,以信用培育、政策支持为辅助,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在挖掘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基础上,构建信用正向激励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便利性。截至2017年3月末,累计补充完善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261.14万户,其中累计已有47.89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0.86万亿元。 当前,中小企业正处于发展的政策机遇期,相信随着法律颁布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让中小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工信部中小企业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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