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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屏 文/图
日前,财政部发布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指出各省级财政部门履行项目库管理主体责任,部署开展本单位辖内市、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以下简称 “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开展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核查清理工作,并对各地项目管理库清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 该通知的出台,对纠正PPP泛化滥用,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PPP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PPP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列入项目储备清单的PPP项目的标准是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要对进入项目储备清单的PPP项目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列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标准是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PPP项目入库负面清单 通知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要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以确保入库项目的质量,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第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以及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
第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第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项目。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入库违规项目将遭清理 财政部门将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前文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予以清退。
第一,未按规定开展 “两个论证”的项目。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第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项目。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 (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第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项目。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第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项目。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