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发布,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
9月28日,工信部等五部委印发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旨在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通过实施该方法,我国建立了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此外,设立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 《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企业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 通过实行积分并行管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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