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免税政策调整出台
日前,为促进小微企业服务担保机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认真落实部领导要求,针对该类担保机构反映原免征增值税政策门槛过高、覆盖面较窄等问题,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就调整完善政策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并通过担保机构调研、数据测算等了解实际情况,积极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推动政策尽快出台。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90号),其中第六条对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即: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以下称 “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 (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免税不再设置前置条件,避免了担保机构因政策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享受政策的问题;二是依据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免税,扩大了政策覆盖面,体现了政策引导作用;三是不再由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简化了免税手续,降低了门槛。根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对2017年上半年近3000家担保机构业务测算,超过70%的担保业务可以免税。这对于引导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担保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中的重要作用。 (陈 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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