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信用奖惩有章可循
■ 中国工业报记者 孟凡君 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清单 (2018版)》(以下简称 《清单》),对煤炭行业法人、自然人受惩戒和受激励的信用行为进行了分类。根据 《清单》,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的能源监管机构将按照分类对煤炭企业信用行为分类分级,以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联合奖惩,意味着我国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加速进入 “信用监管”时代。 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吴晶妹认为,诚信建设,最管用、最见效的就是实施奖惩,是推动信用由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信用监管的有效措施。根据 《清单》,惩戒行为将煤炭企业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设置了明确的惩罚标准。其中,惩戒行为清单 (法人)中,煤炭企业信用行为事项有9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备;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违反开采顺序;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做假顶;留设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超过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安排的产量限额进行生产;未按照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制定处理方案并报审核;未按照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报送煤矿储量年度报告。 激励行为清单 (法人)中,煤炭企业信用行为包括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于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等5项。激励行为清单 (自然人)中,煤炭类的信用行为事项有2项,即在特殊和稀缺煤类保护和开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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