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军民融合类园区或保障基地建设呈现出军工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保障政策配套、国家有关部门协调支持等突出特点和示范效应,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国家层面上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
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从军队到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因而军队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客观上难以对军民融合类园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总体协调、宏观指导和有效监督; 园区建设都是以工信部、发改委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军队有关部门、军工集团以及地方政府等为主导,分系统并独立分散建立。军民融合类园区在总体目标、建设布局、功能定位等方面还没有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之相互衔接,缺乏总体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园区建设的有序推进。
二、法规制度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
时至今日我国依然还没有一部规范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已有的一些政策法规内容也己经不适应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要求。如1988年颁发至今仍然生效的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公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发展思路不够清晰,尚未形成有效的产业链
军民融合产业链是指相互关联的军民科技企业、公共机构等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地理位置的集中,形成一个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具有完整价值链的有机体。然而目前我国军民融合类园区内部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并不高,相互依存的专业化分工协作网络体系尚未形成。如何促进市场发育,以大流通促进大生产、以大生产促进专业分工和合作,按照产业链聚集企业,是政府在军民融合类园区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公共服务体系尚需健全,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在我国军民融合类园区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力度和手段有限,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协会、技术成果发布交流平台、金融担保体系、标准体系、涉密管理体系等促进园区内军民创新要素充分融合的服务体系还亟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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