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疗大数据物权事关重大应加快研究并立法
■ 北京大学 黄安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是 “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但是法律特有的滞后性造成了有关大数据法律法规的欠缺,特别是健康医疗领域的大数据权利界定的立法匮乏,大数据安全保障、规范严重不足。大数据以及大数据产业并不是法律词汇,法律中也找不到与技术或产业意义上的大数据完全对等的概念。目前,规范大数据领域的法律主要有 《著作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合同法》。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数据虽不同于实物,但却有其物的属性,在新时代背景下,大数据物权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
大数据发展必须立法支撑
研究和制定大数据物权法,为大数据,特别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新时代,不要求人人成为大数据专家,但是需要人人都必须具有大数据的科学思维方式和方法,这是因为大数据已经日益渗透到我们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为了在国家试点项目中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破解大数据在应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数据共享难题,必须为大数据立法,且重点是要确立大数据的物权。这不仅保障了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还为大数据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流通和价值放大创造了条件。
大数据权利是流动的权利
在人类的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对有型物体所有权的界定,尤其是 “不动产”所有权的确立,是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换行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法理基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成熟,就是自我国确立房屋所有权开始的。大数据是新时代的新生事物,今天的生活生产难以脱离信息技术的支撑,因此生活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产生并积累数据,而这些数据又进一步发展了新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生产力。但数据是以不同于 “不动产”的形态存在的,大数据的 “大”蕴藏着数据的 “天然的流动性”。正是因为这种流动性,才能让万溪汇聚成江河海洋,形成亿万千瓦时的 “水电之源”。
健康医疗数据的财富属性需要法律确认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全民的幸福工程,蕴藏着兆万亿健康产业的财富源泉和重大源头创新的科技知识宝库,又是事关国家安全和每个公民的隐私。如果不对大数据产生、存储、使用和交换过程中的物权进行法律权限的界定,就难以真正做到规范和促进其应用发展。但是对一个具有 “天然内在流动性”特征的新生事物界定物权,数据的原有生产者或所有者所担心的,不仅有数据在流动过程中被拷贝复制甚至盗用的知识产权和隐私侵犯等基本问题,还有原有数据流动到新单位过程中产生了新价值、新知识的所有权及利益分配问题,更有数据流动到新单位之后结合新单位的智慧和其他方面数据发生 “生蛋下崽”之后的产权归属问题。 如同 “我借你的书,虽然把书还给你了,但是我正是看了你的书之后形成了新思想”的 “新成果”归属问题,运用大数据科技对知识和价值密集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可产生的财富价值将远远超越看一本书的价值,因此该现象引起了群众对大数据生产和流动过程中的新生财富分配模式 “不清不白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安。
大数据应先确定其物权
大数据在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新价值新知识新智慧等 “新生蛋”,融合了流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人类智慧活动,很难发现 “新生蛋”与原有数据之间的关联性,更难以追踪 “新生蛋”产生过程中的智慧展现过程。因此具有 “天然流动性”特征的大数据,相较于所有权,应该先确立其物权。 但大数据的物权确立方式方法又完全不同于 “不动产”或 “有型物体”。大数据像 “水”一样具有流动性,因此界定来自一个人、一个单位或一个机构的大数据的物权属性相对容易,如同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界定某个村庄一个池塘里的 “水”的归属问题;但是要界定流动过程中的大数据,就如同界定一条小溪里的 “水”的归属问题一样,是一个大难题。同时,不同于小溪里面的水是来自天然界的情况,大数据有其产生的源头和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单位,流动过程中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总有人类智力和智慧行为参与。
健康医疗数据物权属性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特征
大数据的 “大”在物权上表现出多维度特征。例如, “大”来自于时间维度上的 “长”效过程,也是在应用中自然形成的过程,如同一个人一生的数据积累,一个家族长期传承的数据积累,中医药学科中华民族长期智慧沉淀积累等等;又例如 “大”来自于各方 “小”力量的合力推动过程,如在某个方向的大规模应用,如全国糖尿病人群及高风险人群的筛查;再好比跨领域跨方向的融合发展过程,如来自环境、公安、民政、社保等方面的数据对特定群体的健康或疾病风险管理的应用等。因此,大数据从产生、存储、传输、挖掘、交换、应用等存续期全过程中,某个阶段物权的确定可能涉及多方位责任主体。 大数据的 “大”在物权上也表现出多层次特征。前面我们讨论了大数据自身的物权以及大数据产生的财富价值的物权,但是如同池塘和小溪中的鱼虾衍生品,大数据也有次生再生联生的大数据。例如,每个人的体重是一个数据,统计一个班级同学的体重又是一个新数据,数据可以产生数据。一个小村庄池塘里的水可以归属到村庄所有农户的灌溉农田,但是水里养的鱼可以被村庄上某个人承包,水干之后池底的泥鳅和虾也许可以任由路人分享;一条小溪附近的人可以引水灌溉自家农田,但是小溪里的鱼虾水草等产品不一定只归属于附近居住的人,拥有捕捞工具的其他人也许都可以占有。如同池塘和小溪里的水对农作物及鱼虾水草产出的作用一样,不仅是大数据自身物权面临确立难题,其产生的产品和价值及衍生品,次生再生联生的各类大数据及附属成果等也都面临物权界定的挑战。
大数据物权亟待深入研究
大数据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产物,确立大数据的物权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手段,必须尊重数据驱动的新科学方式方法。大数据的物权也许是以一种 “马尔科夫链”模式存在,应该尽早启动跨学科的交叉融合团队对其开展立法可行性的深入研究。如同 “水”具有汇聚和滋养能力,大数据也是人类新财富创造和新科技创新的源泉;大数据的物权若得不到解决,应用发展也就失去了法理依据,这便制约了大数据这座金山的建设和开采,更影响到其对健康产业发挥的重大引领作用。就像不解决灌溉用水的归属问题一样,最后一定会影响到对农作物的灌溉和生长,影响农业收成。 健康医疗大数据今天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产权问题,而是更基本的物权问题。只有解决了 “高度流动、高度可共享”的大数据的物权问题,才有可能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快速应用发展,为民造福,为国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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