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权利能否实现?
典型案例
湖南省某县的夫妻二人经营了一家贸易公司,2006年至2012年期间,夫妻二人多次借款给朋友刘某用于生意周转资金。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刘某共欠夫妻二人100万元整。当日,刘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借条给了夫妻二人。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借款,夫妻二人也未向刘某催还该借款。时隔四年之后的2017年11月份,夫妻二人忽然发现刘某打的借条,想起刘某欠他们100万元,讨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债务。 法院裁决
庭审中,夫妻二人主张自己的100万元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以借条作为证据。刘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将100万元借款出借给刘某,当刘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债权请求权。本案中,刘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夫妻二人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夫妻二人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夫妻二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权利人手握铁证如山的证据,但是因为在法定期间内未及时行使权利而败诉,这是因为维权的时间超过了诉讼时效,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根据 《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诉讼时效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原告夫妻二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法律规定可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某没有在2013年8月20日还清借款,此时夫妻二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三年的诉讼时效起算。夫妻二人在时隔四年之后才主张自己的债权,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夫妻二人的胜诉权消灭。 同时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被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就是依据这条进行抗辩的。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原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应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如本案中的权利人夫妻二人,尽管铁证在手,却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尚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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