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重大误解,损失能否追回?
问:某公司引进一款新的数码相机在商场柜台售卖,价格定为3600元每台,柜台售货员在填写价签时由于疏忽,误将3600元写成了600元。顾客刘某在商场购物时发现数码相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买了一台。几天后公司在进行商品盘点时,发现少了3000元,经查证得知是由于售货员疏忽导致价签填错,由于顾客刘某是通过信用卡结算的,所以公司找到刘某说明缘由并提出补交3000元或者退回数码相机的请求。刘某认为买卖双方早已达成交易,况且失误是由公司员工自己造成,跟他本人没有关系,所以拒绝退款。请问商店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何法律依据?
答: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公司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本案中公司售货员失误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构成合同法中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应属可撤销行为,因此公司提出补交3000元或者退回数码相机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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