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 2017年以来,翔吉铝业因电网公司拉电被迫减产,至今只有45台电解槽在生产。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9日因减产共损失约2.51亿元。 为了生存,翔吉铝业于2018年7月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隆林供电公司退回多收电费,赔偿强行停电造成的损失共计约4亿元。 隆林县委、县政府为了妥善解决翔吉铝业的电费争议问题,于2018年9月26日在广西电网召开双方碰面会。会议协商结果是,要求翔吉铝业先撤诉,电网再给予落实电价优惠事宜。后因广西电网不愿出具会议纪要或备忘录,致使翔吉铝业又陷入两难选择,要求撤诉无文字依据,不撤诉又违背会议精神,事情拖延至今仍无结果。吴堪吉表示,起诉不是目的,目的是希望认真落实招商引资时 《投资合同》中承诺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翔吉铝业顺利发展。 隆林县:合同约定完全兑现 就翔吉铝业反映的情况,中国工业报记者随后联络采访隆林县政府。10月12日,隆林县工信局受隆林县政府委托,出具了 “隆林各族自治县履行 《铝板带材加工项目投资合同书》情况说明” (以下简称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指出,合同项目由年产6.3万吨熔铝车间及年产10万吨铝板带项目组成,目前仅完成了熔铝车间项目的竣工投产,铝板带项目至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 《投资合同书》第二条 “甲方义务和承诺”中第三款约定 “项目竣工投产后,同意将已争取到的天生桥二级站留成电中的2亿度给乙方使用,电价按上网价加过网费加输配电损耗加国家和广西收取的附加费计价。争取天生桥一级站1.8亿度留成电供乙方使用,电价按上网价加过网费加输配电损耗加国家和广西收取的附加费计价。布东电站投产后,全部上网电量供乙方使用,电价按天生桥二级站电价计价。上述优惠电共4.2亿千瓦时。不足部分购大网电供乙方使用,电价按照中铝广西分公司平果电解铝电价执行。甲方承诺新上铝板带材熔铝车间建成投产后,天一留成电、布东电站电量不到位,企业超支部分电费从甲方的借款中扣除。只要上述熔铝车间生产,优惠电按上述规定保证,否则价差由甲方负责补回,具体由乙方与隆林供电部门按上述规定签订供电合同。” 《情况说明》指出,自翔吉铝业熔铝车间2011年7月1日投产以来,隆林县一直按投资协议约定兑现或超额兑现优惠电量支持其生产,特别是2014~2016年这3年,在电解铝市场价格出现严重倒挂的情况下,为支持其生产,隆林县每年在兑现4.2亿千瓦时留成电基础上,还追加2.9亿千瓦时留成电给翔吉铝业生产。自2017年以来,隆林县每年分配天二4.5亿千瓦时留成电给翔吉铝业生产 (天一电价和天二电价差为0.0638元/千瓦时),隆林县每年分配给翔吉铝业的天二留成电量和天一留成电量电价差达1148万元,每年还多分配3000万千瓦时天二留成电量支持翔吉铝业生产,与大网购电的电价差为120万元左右。由此可见, “隆林县人民政府已经完全兑现了投资协议有关优惠电的约定”。 关于大网购电按平果电解铝电价执行情况。200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07年12月25日起取消广西销售电价表中单列的 “平果铝业公司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其电价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中 ‘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氯、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类电价”。翔吉铝业熔铝车间投产后,根据合同约定,除每年隆林县兑现给4.2亿千瓦时留成电外,翔吉铝业与供电部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翔吉铝业对电价提出异议,隆林县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目前双方因电价纠纷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情况说明》最后强调,翔吉铝业熔铝车间自投产以来,隆林县党委、县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始终做到兑现政策支持到位,履行投资合同到位,服务协调到位,隆林县将一如既往支持包括翔吉铝业在内的企业在隆林投资发展。 隆林供电局:将严格遵守法院判决 10月15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百色隆林供电局接受了中国工业报记者的书面采访。 隆林供电局表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供电局与翔吉铝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于2011年签订了 《供用电合同》。一直以来,供电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隆林供电局强调,供电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根据国家现行电价政策有关规定,全国各省销售电价统一由国务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定价,电网企业仅为电价执行单位,无终端定价权。据此,隆林供电局一贯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供电局与翔吉铝业的分歧是:供电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主管部门的电价文件,我们都没有权力去更改国家和自治区电价主管部门的电价文件。而翔吉铝业则拒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拖欠国家巨额电费,且经供电局多次提醒和垫付,该公司仍不按时缴纳电费。目前,隆林供电局与翔吉铝业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分歧,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隆林供电局是守法诚信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法院判决”。 律师剖析 10月15日,广西普曼律师事务所黄琼芳律师接受了中国工业报记者的采访。 黄琼芳表示,隆林县人民政府与南宁银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的 《投资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隆林各族自治县电业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电业公司是受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而与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 《供用电合同》的。因为隆林县人民政府在 《投资合同》中第二条甲方义务承诺中“具体由乙方与隆林供电部门按上述规定签订供电合同”。所以,隆林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与隆林各族自治县电业公司签订的 《供用电合同》应该是一致的,即 《投资合同》应为主合同, 《供用电合同》应为副合同,两份合同如有发生矛盾和意思不一致的地方应以主合同为准,因为两份合同都属于隆林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而签订的。而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期满后,若任何一方有异议,双方必须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但是,现在根据双方陈述,双方在履行 “供用电合同”1年后,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和矛盾。特别是对电价的计算问题,双方存在很大异议,从而使 《供用电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在 《供用电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该以 《投资合同》承诺的义务来执行。 目前翔吉铝业一案尚未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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