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有力的律师工作,是中国工业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
■ 中国工业报 周彧 2019年最后一天,中国工业报走访了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曾长期供职于外经贸系统、有着十多年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开疆拓土的高凤玲律师,与中国工业报的读者分享了她在 “一带一路”倡议大背景下帮助中国企业在海外发展中的经验,也为有计划参与到这一进程中的中国工业企业提出了若干建议。 简单寒暄之后,我们的采访首先从高律师目前的工作展开。高律师介绍说,百瑞律所服务过的中国企业 “走出去”大致分两个方向,一是进军欧美发达国家,一是进军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两方面遇到的风险不尽相同,受中美贸易摩擦、发展中国家政权频繁更迭、恐怖袭击等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政治风险增加,超越了法律层面。应一家知名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邀请,百瑞涉外服务团队目前正在与该美国律所合作,打算帮助被美国列入 “黑名单”的中国企业以合法、有效的手段,依循美国的司法程序,剔除出 “黑名单”,避免美方的出口管制措施给中国企业的贸易带来 “灭顶之灾”,或减轻这方面的损失。 据她介绍,中国企业 “走出去”的形式可以大致分为国际贸易,国际工程建设承包,国际投资 (境外设厂、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国际技术和服务贸易,国际文旅项目交流与合作等。她建议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应重视境外知识产权战略先行,在应对商标或专利被抢注方面应预先有所布局和防范。高律师结合代理的案件说,某国内著名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就因为其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恶意抢注,随着该企业走出去的发展,品牌影响力不断国际化,价值大幅提升,抢注方不断抬高商标转让费,导致该知名企业的知名品牌无法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类似的例子还有东莞某台资企业独立开发、研制、生产的一种按摩产品,在中国专利局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市场充分打开了销路,赢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该技术被美国代理商在美国抢注了实用新型专利,随即以专利持有人的身份压低价格,双方产生不快,美国代理商停止向东莞企业下订单,最终导致该企业倒闭。高律师认为,案例实践一再证明,知识产权战略是国际贸易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予以充分、高度重视。谈到产品质量、性能产生的跨境纠纷,她认为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关产品质量、性能的条款约定不严谨,尤其是大型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高的出口供货合同,出口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淡薄,专业人员匮乏,未能及时发现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中的问题和风险,索赔和反索赔应变能力不足等现象较为普遍。谈到国际工程建设承包业务,她提示中国企业在 “走出去”之前应关注建设项目所在国的建筑规范和标准差异。她介绍说,工程承包项目一般采用工程所在国的建设规范和标准,比如非洲英联邦国家采用英系的建设规范和标准,与国内差异甚大,很多中国企业在前期编制工程造价时忽略了规范标准差异对预算的影响,特别是当地强制性规范要求,导致报价偏差,在施工和验收中往往为达到当地规范标准致工时、材料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大大超过预算,引发争议,延误工期,导致项目亏损。2018年12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标函﹝2018﹞261号 《关于印发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的函》,公布了 《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表》,就是针对此类问题的行业举措。有的中国企业对工程所在国的进口管制缺乏了解,比如一家内地施工企业在尼日利亚承包工程,该国规定电线、电缆、发电机等禁止进口,必须当地采购,该内地企业因事先缺乏了解,致使工程预算、预期利益偏差。不少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施行装船前商检,或进行进口货物跟踪管制,如未能遵守并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法清关,导致港口和集装箱滞期费,工期延误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中国建筑企业需要加强外语人才的培养,高律师曾经历一起境外水电站建设案例,工程履行不畅,工期延误,业主拒不支付进度款,履约保函被扣押,除因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因双方语言沟通不畅,文化背景差异导致多层误会也是造成纠纷不可忽视的原因。律师介入后,协助双方消除误会,化解合同争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和解结案。谈到境外国际投资活动时,高律师提示企业务必借助律师做好项目尽调工作,包括对项目合法性、资产合法性、交易合法性的调查,对相关国家公司法、税法、外资准入、审批及反垄断审查等法律法规的调查与了解,项目前期尽调,特别是法律、商务尽调应借助律师完成。 应本报的要求,高凤玲律师从一位资深的律师角度,给希望借助 “一带一路”倡议东风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了四条建议:一是要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国外的法律制度的差异有清晰的认识,对项目所在国家的公司法、劳动法、环保法、外汇管制、进出口管制、外资准入、税收、破产法等项目或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高度重视,工程承包企业较为习惯于向境外工程派出国内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常驻或轮换,因此还要特别关注当地的移民法,尽量避免因人员签证问题增加项目费用,造成工程延期,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二是重视项目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的国际公约和协定,比如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国际商事领域通行的惯例与规则等。三是在国际商事争议处理方面,应采用国际仲裁或调解方式,因法院判决无域外效力,境外诉讼的成本、结果、风险难以预料控制等因素,应尽量避免境外诉讼,多年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建议企业在境外直接采取诉讼手段的不是没有,而是极为特殊和个别。她推荐有志于响应 “一带一路”倡议和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家们关注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9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以及2019年8月7日包括中国、美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简称 《新加坡调解公约》),尤其是 《新加坡调解公约》因诸多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该条约,未来将对中国企业 “走出去”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值得我们尽早加以关注和研究。四是强有力的涉外律师是中国工业企业 “走出去”的坚强后盾,尤其地方性企业和民营企业,要学会使用涉外律师,国内能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一般具有较好的涉外法律、商务、语言功底,对跨境文化沟通较有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虽然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承包不可避免适用所在国法律,但仍建议中国企业首先聘请中国涉外律师担任项目的总法律顾问,再通过其联络和落实境外协作律师,并通过其对境外律师的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这样更有助于发挥中外律师作用,有效降低沟通时间成本,提高进度和效率,合理控制法律服务成本,更好地贯彻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经营意图和目标,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在中国律协的大力推动下,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合作网络的发展风生水起,已成为中国律师走出去的重要形式,为中国律师国际化提供了有利地支持,随着中国涉外法律律师队伍的不断成熟壮大,中国律师必将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 背景知识 《关于印发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的函》 2018年12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标函﹝2018﹞261号 《关于印发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的函》,公布了 《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 《体系表》), 《体系表》由工程建设规范、术语标准、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项目构成。工程建设规范部分为全文强制的国家工程建设规范项目;有关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规范,可在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基础上补充、细化、提高。术语标准部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有关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可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基础上补充、完善。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部分为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项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推荐性内容,可转化为团体标准,或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现行国家标准转为行业标准;今后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性行业标准可适时转化。 《体系表》中工程建设规范和术语标准部分的项目相对固定,内容可适时提高完善;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部分的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动态调整更新。 《纽约公约》: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1987年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 《纽约公约》,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新加坡调解公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简称 《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包括中国、美国、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该公约此后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