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多部门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近日印发财关税 〔2020〕2号文 《关于印发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称,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工信部将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按照或比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 〔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进口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以及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 〔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工信部将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3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 179号令)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此前实施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 〔2015〕51号)同时废止。工信部还将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施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左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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