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三举措推动《支付条例》落实到位
■ 中国工业报 王雨阳 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以下简称 《支付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支付条例》重点在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规范支付行为、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7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支付条例》的制定,是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 三项制度严惩拖欠行为 在政府部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发生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 《支付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措施,惩治拖欠行为。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介绍: “《支付条例》将信息披露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我们在研究起草 《支付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专家都提出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的建议。” 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支付条例》在总结前期清欠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付款。比如,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进行审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此外, 《支付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给予处理。 工信部多举措推动实施落地 “贯彻落实 《支付条例》,将为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对维护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振中小企业信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王江平表示,工信部将充分发挥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将 《支付条例》落实到位。 王江平介绍,工信部主要从三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是加强宣贯解读,推动 《支付条例》施行落地。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广泛开展 《支付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活动,确保社会各方知晓《支付条例》,执行 《支付条例》,有效发挥 《支付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 其次是加强投诉机制建设,有效防范解决拖欠问题。 《支付条例》第17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欠投诉渠道,并对投诉处理机制做了明确规定。工信部2019年4月已经建立 “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 (投诉)平台”并上线运行,各地也基本建立相应投诉渠道。下一步,将按照 《支付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诉渠道功能,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中小企业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是加强失信惩戒,强化约束机制。按照 《支付条例》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依法惩戒失信,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 “同时,要加强第三方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缺乏法律专业意识、不了解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中小企业交易合同拟定、加强财务核算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同和资金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王江平强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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