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业报 左宗鑫 曹君君 马艳
7月29日,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办,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权益保护智库联合承办的 “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2020”在中国工业报社直播间举行。此次论坛邀请了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 “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为企业提供了保护合法权益和渡过难关的参考及借鉴方案。本报现摘编刊发各嘉宾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熊梦:
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服务
2020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自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第一季度,我国经济出现了罕见的负增长,我国企业承受着巨大生存与发展的压力。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紧紧围绕 “六稳” “六保”,全面落实助企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更大力度推进改革开放,稳住经济基本盘,保住基本民生。由于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今年第二季度即实现了经济增长的由负转正。社会各界和各行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经济运行正稳步复苏,中国经济显示出巨大的韧性和潜力。
但另一方面,全球的疫情形势和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当前,世界经济重启举步维艰,全球合作遭遇强劲逆流。在这样一个复杂而又艰难的背景下,广大企业不仅面临着许多经济发展的难题,同时还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困惑和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此特殊时期,如何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为企业渡过难关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导?需要各方合作,积极作为。我相信,此次会议会为大家提供可参考、可借鉴的方案。因此,这次会议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他还特别指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我们这次会议也是为了组织各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而召开的。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简称 “中国工经联”)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管的、长期支持国务院多个部委工作的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拥有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18家,25个省 (市、区)成立了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并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组织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历任会长吕东同志、林宗棠同志、徐匡迪同志和李毅中同志都十分重视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高质高效为企业服务。
近年来,中国工经联按照 “顺应形势、找准定位、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 “新型智库、产业协同、国际合作”的战略定位,积极探索 “智库+联盟+展会+基金+园区”五位一体的产业协同联动和产业集群建设模式,通过 “搭平台、聚人才、建机制、造生态”的工作方式,致力于制造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和 “一带一路”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于2018年3月在江苏南通成功举办了第一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该论坛已经成为中国工经联的一个重要的会议品牌。今天举办本次论坛,体现了中国企业权益高峰论坛这个会议品牌的连续性。
在2018年第一次论坛上,我们宣布成立了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起设立的中国企业权益保护智库 (以下简称智库),该智库是搭建产业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和交流的高端平台,是以企业权益保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全国性研究咨询机构。
在今天召开的论坛上,我们再次宣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设立该中心是中国工经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加快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推出的重要举措。
至此,论坛、智库和调解中心,这三个板块共同组成了中国工经联法律服务平台,今后将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广泛、更专业的服务。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道乖者,不以咫尺为近”。此次论坛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发言嘉宾都是各个领域里知名的专家,参会的朋友来自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经济界、法律界、科技界、企业界等各个领域。
希望大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大势的要求,准确把握新局势、新变化,认真研究新现象、新问题,多出优秀成果。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每年都要持续办下去,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和影响力,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民商法部主任丁文严:
疫情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切实效果
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家关系都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国内经济已经重启,但是困难和挑战依然存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出了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产生了许多需要回应的需求,与企业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疫情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很大影响。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负面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销售假冒侵权口罩和商标注册 “搭便车”现象。一些申请人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有重要意义的 “火神山”“雷神山” “瑞德西韦” “李文亮”及包含“新冠”字样标志等申请商标注册,以谋取自身私益,有违公序良俗法律原则,已被依法从严从快予以驳回。
涉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中药在疫情防控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仍需磨合,需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多管齐下,协调配合。诸如中药新颖性判断标准,中药老字号商标保护等,都值得我们继续开展深度研究。
互联网产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呈现出了加速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暴露出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商平台 “二选一”问题,涉及到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适用与协调,其中的具体问题值得我们深度剖析。
企业数据保护成为急迫问题。大量的网络活动使得企业大数据数量有了大规模提升。 “数据控制”和 “数据权属”的关系不明,使得企业大数据的经济价值难以激发。如何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为企业大数据的保护找到最佳答案,值得我们思考。
疫情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切实效果。
行政保护方面,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还加强了相关行政立法管理,发布了相关重要通知和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同时加强了行政执法。
司法保护方面,国务院强调严厉制裁涉疫情防控的商标抢注、假冒商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相关地方高级法院也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意见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
企业保护方面,体现了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思维,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战略思维、知识产权各领域战略思维、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管理、保护的战略思维。同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数据库,及时整理总结,帮助企业预防化解纠纷,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并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信用。
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伟罡:
政府可在一定情况下对企业应诉进行指导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暴发并蔓延全球。中国生产的呼吸机、手套、隔离服、防护眼镜和口罩等防疫用品,一时间供不应求,大量的防疫物资出口生产企业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开始向国外出口。
几乎在同一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出现。一种是各国感谢中国援助和支持的声音,另一种是对中国出口的防疫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声讨之声。
从各国反映的情况看,中国产的呼吸机受到指控较少,其主要原因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部分呼吸机生产厂家采用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对质量严格把关。其他防疫产品如隔离衣、医用手套等属于辅助产品,标准对质量的要求比较低,出口产品基本上都能达标,投诉也较少。口罩由于质量不合格等多方面问题,受到的投诉较多。
对照国外网站上建议公众举报存在问题的口罩情形,与中国市场上的口罩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中国产口罩出口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内企业对进口国口罩监管体系和标准不熟悉,部分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本身不达标,加之部分中介机构在进行产品注册时使用了虚假注册资料,比如深圳一家咨询公司就代理了近200家企业的产品注册,使用了虚假联系地址等,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国外对口罩以及呼吸机的监管,是根据产品标识进行的,如果产品标识中含有医用、防病毒、医院、医生、医疗防护等标志就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进关时需要进行产品注册。国外的产品注册主要是形式审查、文字资料审查,产品进入国内后再进行抽查。如果产品没有标识医用、防病毒等标识,则按照普通口罩进行管理,上市前需要符合特定的强制标准,过滤效率达到95%即可。
二是医用口罩出口存在错误或虚假标识、质量不合格、注册资料虚假等问题。针对国外的刑事调查,国内企业应诉成本过高,尽管中国与大部分国家都不存在刑事司法协助,国外的刑事调查绝大部分无法送达国内被告,但对被诉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仍有一定的影响。
三是我国产品标准与国际标准部分脱节。2月以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布公告,对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进行规范和监管,起到良好效果。例如,黑白名单制度、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产品确认制度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外对医疗器械的错误标识、虚假注册追究的大多是刑事责任,因为其难以通过进出口企业双方解决。
总之,防疫物资出口存在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合法经营外,多数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统一产品标准和强制出口检验,比如将口罩列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需要政府对企业进行指导,积极协调进口国政府部门,解决相关问题。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三处副处长江渊:
后疫情时期企业要切实防范六大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但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我们认为,后疫情时期企业要高度关注合同违约、投资并购、对外贸易、转型升级、经营违规和纠纷案件六大法律风险。
合同违约法律风险方面,受疫情及各国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影响,国内外许多企业被迫停工停产,合同履行普遍出现较大困难,上下游供应链断链风险激增,不少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不可抗力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有的企业因履约成本大于违约成本,不惜违约止损。
投资并购法律风险方面,从国内看,个别企业为摆脱困局,加快出清,故意隐瞒重大瑕疵,中央企业一旦触及,将背负大量隐形债务。从国际形势看,欧美国家对我国国有企业跨国收购高度敏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设置重重障碍,使我国企业投资难度增大,成本增加。
对外贸易法律风险方面,各国政府为消除疫情影响,扶持本国产业,刺激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我国企业对外贸易遭受救济调查可能出现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为适应全球疫情防控需要,我国防疫物资出口激增,因质量不符合当地标准引发的风险也要引起高度重视。
转型升级法律风险方面,疫情为许多新兴领域带来广阔发展空间,如基于5G和互联网的在线商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新场景等,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机遇。但有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太规范;有的对中央企业而言还是新业态、新模式,对相关规则还比较陌生,机遇与挑战并存。
经营违规法律风险方面,为有效应对疫情,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管控措施,涉及面广、变化程度大、执行力度强,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违规风险。
纠纷案件法律风险方面,疫情发生以来,企业普遍面临履约难、成本增、风险大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建筑施工、旅游服务、贸易流通、航空航运等企业,陆续出现了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成本大幅增加、劳动争议频发等情形。这些疫情期间暂时沉寂的潜在争议,在后疫情时期将会逐渐暴露,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出现一定增长。
下一步,国资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控疫情,做好法律合规风险的防范应对,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贾东明:
情势变更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章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该制度是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再平衡的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订立合同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一旦发生这种变化,如果还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会产生明显的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如何化解不公平?情势变更制度就是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和对方当事人协商,重新议定合同内容,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变化,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同时不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这个变化必须是导致了双方利益的重大失衡,而如果属于商业风险,则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后果。
1999年颁布的 《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制度没有作出规定。此次 《民法典》合同编作了规定,可以说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际上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增补了这方面的规定,其他一些国家的 《民法典》,例如德国、日本,也都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总体来讲,针对疫情,有些情况也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例如,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收入大幅减少甚至没有收入,但是租金依然需要缴纳,出租方承租方之间的合同利益就可以考虑再平衡,这就涉及到情势变更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通过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使双方利益达到一个新的平衡。疫情期间,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制度都有适用的可能,但适用情形是有所区别的。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不可抗力是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丧失,比如说疫情下按照防疫要求,生产企业停工停产,这会导致有关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是合同仍可以履行,但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不公平。二是在不可抗力下,即使不能履行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而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让双方利益重新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损失。对疫情带给我们的合同履行方面的诸多问题,相关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适用情势变更还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执行主任赵晓谦:
组建中国工经联企业纠纷调解中心 服务工业发展
在2020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宣告成立。中国工经联调解中心是由中国工经联主办,以行业调解和商事调解为主要业务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
调解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第一家全国性、覆盖全领域的调解机构顺利诞生,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法律服务平台,继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和企业权益保护专家智库之后,又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调解功能。
调解中心的设立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领导下,为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各大行业协会、地方各级工业经济联合会、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高端、优质、便捷的商事调解服务,推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成立调解中心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充分利用调解的制度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调解中心的重点业务是,接受人民法院和经济组织的委派,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的各类商事案件进行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除此之外,我们也为当事人提供诉前案件第三方中立评估、专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疑难案件法律意见书、法律风险管理对策建议等专项法律服务。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调解规律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要求,制定好发展规划,建立起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二是依靠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搭好调解平台,搞好品牌建设;三是借助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资源,邀请一批企业经验丰富、热心调解事业的经济界、企业界人士出任调解中心的专家调解员,让他们与法律界的专家一道,共同组建一支具有专业特点的调解员队伍;四是发挥好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为调解中心提供权威指导和智力支持;五是密切相关政府机关、法院、调解行业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对象的关系,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全力推进调解中心各项业务的展开,让调解中心早日进入规模化运营。
调解中心正式成立,只是一个起步。我们坚信,有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有法律界、经济界、企业界领导和专家学者的积极配合,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各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的鼎力相助,我们一定会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争取用2~3年的时间,把调解中心办成高端、专业、优质,在全国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一流调解组织。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宇:
疫情下企业合规管理必须坚持红线
企业的合规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外部法规要求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制定合规政策,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强化内部控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持续监测、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化解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制。
疫情之下,企业的合规管理调整有较大的变化。首先,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下滑,为激活经济,实施宽松货币政策是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政府也出台了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为落实这些政策,我们的合规措施就需要适时调整。其次,一些国家为转移矛盾,将经济政治化,出台各类限制性措施,严重影响资金的国际流动,为防止此类风险,必须调整合规措施,甚至要随时制定和调整地域性措施。
合规管理的措施要随机应变,但红线必须坚持。银保监会自2012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做了多次规定,明确了七不准、四公开和两进两限的规定。疫情之后,银保监会又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在疫情期间,不能以市场自主为理由实施与国家经济政策相违背的措施,严防国际政治风险。
企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体系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确定企业合规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企业内部控制架构建设要完整,要建立业务授权体系。三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建设,要对各项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完善内部控制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对内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追责制。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
疫情期间商事仲裁的裁判思维
受疫情影响,当前全球经济处在停滞和倒退之中,全球经贸规则也受其影响,产生了一些变化。第一,国际经贸规则和商业惯例受到严重挑战,其权威性正在削弱。第二,国际商事活动及其争议解决严重政治化。第三,商业合作对象履约能力、信用等级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第四,商事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内裁决的执行也步履艰难。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的仲裁思维模式也应随之调整,为全球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产品。
首先,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有法治思维,还应具备并善于运用商业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主要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由于商事纠纷的复杂性,仲裁员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应具备一定的商业思维能力,需注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一般来说,当事人都希望通过仲裁得到公平正义的裁决结果。但实际上,企业更希望通过裁决来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平衡,达到实际的商业效果。因此,仲裁员在裁判过程中应考虑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商业诉求。
其次,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具备一定的宏观思维能力。宏观思维主要是指对一个时期内宏观形势的重大要素,或者构成宏观形势的重大事件,应给予特别注意。其中有两点很重要:一是这些事件或者要素,对处理具体的微观商事纠纷是否有影响?起到什么作用?二是仲裁员在审理微观案件时,要考虑到裁决结果会对这些事件或者要素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因此,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到宏观微观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当前,疫情仍处在全球流行时期。仲裁员要考虑疫情的防控、复工复产、社会秩序、就业等问题。因此,仲裁员在这一特殊时期要谨慎地审理案件,运用宏观思维把握大势,妥善处理影响大局的一系列要素和事件。
再次,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具备诚信思维。人无信不立,企业没有信誉寸步难行。仲裁员和当事人都应提高对诚信度的重视,尤其在疫情背景下,更应重视诚信问题在商事仲裁中的影响和作用。
最后,疫情期间,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具备协商和调解思维。在疫情背景下,协商和调解是处理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它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客户关系,保持双方商业活动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因此,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就不要调解,当事人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要仲裁,即便当事人已经提起仲裁,还要争取通过调解和平地解决纠纷。
总之,在疫情背景下,我们要把握势、掌握度,更科学地解决不断出现的商事纠纷。
中国工经联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穆子砺:
商事调解大有可为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和为贵、和气生财、和气致祥等传统理念,重视协商、调解,息讼、厌讼、无讼的思想影响很大。改革开放之前,甚至更远,许多矛盾纠纷也都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
在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大量涌现。特别是经济纠纷更是空前增多,这使得我国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一样,从 “无讼社会”步入 “诉讼社会”,并呈现出 “诉讼爆炸”的趋势。解决经济纠纷除了诉讼之外,还有仲裁和调解,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适合诉讼,许多纠纷通过调解处理可能效果更好。
目前疫情已是长期化、常态化的状态,那么,经济纠纷也将是长期化、常态化。广大企业在出现纠纷时一定要理性选择适合纠纷特点的解决方法。特别是在当前的疫情下经济纠纷更加频繁复杂,就更应该如此。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纠纷当事人要根据纠纷特点选择解决方式。诉讼、仲裁、调解,都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诉讼是两审终审制,还有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一个案子走下来,往往旷日持久。仲裁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等。调解更为体现当事人的意思,程序更加灵活,更为注重效率,更为注重不伤和气,维持关系,保持未来的合作,实现 “双活双赢”。调解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成则都是赢家,不成也没有输家。选择第三方出面帮助调解、斡旋,不失为一个好选择。
在疫情下,经济纠纷或民商事纠纷更加复杂,涉及到民商事各种法律,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以及有关合同法当中,涉及合同效力、违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
商事调解的发展前景广阔,大有作为。近年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许多法院施行了委托调解制度,调解的结果和解协议可以转化为判决书,也可以转化为裁决书,使其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多了一层保障。
目前商事调解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法院内附设调解机构、仲裁内附设机构、行业调解、律所调解等都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
中国工经联企业纠纷调解中心适应时代需求,应运而生。我相信,有工经联的正确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一定会把调解中心办成高端、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为广大企业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从而为中国的商事调解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新波:
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事件,从其暴发至今,尚未找到确切传染源以及有效的治愈方法和药物,可以认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亦明确表示: “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那么,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要根据是否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三要素,疫情危害程度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因果关系、合同类型及履行情况、法律后果以及疫情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附随义务的履行,并结合合同履行地具体的疫情发展阶段和行政措施强度,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
对于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抗辩,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该通知不是将情况简单地告知,而应当在书面通知中完整地向对方说明此次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具体造成了何种阻碍和直接影响。已构成不可抗力,最好也告知对方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确保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收到该通知。此外,在通知时,建议附上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另一方,很可能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二是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减损措施,尽量减少自身或对方的损失扩大,并对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固定为证据留存。
三是提供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根据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可抗力属有利于违约一方的权利事实,一般由违约方就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负担举证责任。违约方未能提供有利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发生疫情之后,应当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更好地完成对不可抗力事件的举证义务,有利于避免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及时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也应当将用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件、地点、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收集和提供。
中国工业报社社长、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徐金宝:
为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
2020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自年初以来,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举国上下正在全面落实党中央有关助企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各项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力举措,社会各界和各行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经济运行正稳步复苏,中国经济显示出巨大韧性和潜力。
今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在走出疫情困境后将面临着更大考验。在此特殊时期,如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导,是广大企业非常关心的重要和现实问题。
中国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2020邀请了来自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经济界、法律界等领域的10余位著名专家、学者,他们的发言,将对如何在疫情之下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中国工经联企业权益保护智库秘书长金克胜:
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立法、行政、司法、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及学术界、法律服务和企业界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疫情下的企业权益保护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要说的是,随着宣布中国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法律平台就形成了企业权益保护高峰论坛、企业权益保护专家智库以及纠纷调解中心三位一体的格局,它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和全国性特点,未来将共同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交流研究的平台。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维护企业的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