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推荐工作启动
■ 中国工业报 郭宇 近日,笔者从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的推荐工作已经展开,该工作将按照 “企业自愿、地方推荐、政府引导”的原则推进。推荐工作将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切实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智能化示范煤矿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目标明确 推介工作具体提出了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目标,到2021年底,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初步形成煤矿开拓设计、地质保障、生产、安全等主要环节的信息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技术体系,基本实现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操作、井下和露天煤矿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 示范煤矿推荐数量遵循以下原则,正式生产和联合试运转煤矿产能在5亿吨以上的省区6家,产能在1亿~5亿吨的省区3家,产能在0.5亿~1亿吨的省区2家,产能在0.5亿吨以下的省区市及兵团1家;产能在2亿吨以上的中央企业6家,产能在2亿吨以下的中央企业2家。 推荐煤矿应为正常生产煤矿、新建 (含改扩建)煤矿,不包括停产停建的煤矿,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煤矿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试点的煤矿申报。 总体来看,未来智能化装备将全面覆盖煤矿。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该 《指导意见》提出煤矿智能化发展的三个阶段性目标:即到2021年,基本实现掘进工作面减人提效、综采工作面内少人或无人操作等规划。到2025年,实现重点岗位机器人作业,露天煤矿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等。到2035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构建多产业链、多系统集成的煤矿智能化系统,建成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的煤矿智能化体系。 推荐煤矿应具备一些条件 据笔者了解,智能煤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推荐条件。 需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具备状态监测、远程控制、故障诊断功能,乳化液泵具备流量调节功能,工作面各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已实现或部分实现远程操控;掘进工作面设备具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自动控制功能;原煤主运输系统实现集中控制,辅助运输系统实现连续化;变电所、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等固定场所已实现或具备集中控制、无人值守功能;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人员位置、洗选、储装运等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对井上下各系统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露天生产矿推荐要求较多 在露天生产矿中符合推荐的条件是,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 同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生产系统已实现动态调度,采场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采场爆破实现远程监控和危险预警,运输车辆具备实时定位功能,煤流运输线实现集中控制,排土和卸煤设备具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功能;变电所、排水泵站已实现或具备集中监控、无人值守功能;已实现或部分实现高陡边坡、排土场、重大危险源等的实时监测,具备预警报警功能;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洗选、储装运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实现生产决策、安全管理和设备控制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新建 (含改扩建)煤矿符合推荐的条件是,完成项目各项审批程序;井工煤矿参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 (GB/T51272)》完成设计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项目主体工程参照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GB/T51212)》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露天煤矿设计方案应满足智能连续或半连续作业、智能安全监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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