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 聚焦 全面推行注册制 构建常态化退市机制
■ 中国工业报 左宗鑫 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 “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和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定调退市制度 深改委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中央层面制定出台关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专门文件。 在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 “金融委”)也曾召开专题会议再次强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此外,10月9日,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 从国家层面对于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问题的密集发声中可以看出,在 “十四五”规划的顶层设计定调后,资本市场下一阶段的改革路线也趋于明朗。 健全退市机制,对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十分重要。 与注册制并驾齐驱 “应该说,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退市制度是与注册制并驾齐驱的制度。注册制管入口,退市管出口,两者最好能够同步健全且相得益彰。”中国人民大学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日前表示,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 从近两年情况看,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正加速形成,多元化退出渠道日益畅通,“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特征初显。 目前,注册制下的科创板、创业板均已明确了相关的强制退市标准。具体分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科创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还进行了 “三废”改革,即废除暂停上市,废除恢复上市,废除重新上市。 “退市制度的三废改革能够大幅提升退市的效率,缩短退市的周期,从而使新退市制度更具有威慑性,更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让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凸显出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此外,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分别召开的党委会和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表示,要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改革为抓手,带动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各环节关键制度创新,全面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同时,10月31日金融委会议上提出,要将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金融委,还是证监会均已将退市制度改革放在与注册制改革“并驾齐驱”的地位,两者也将成为 “十四五”规划下资本市场改革制度建设的关键抓手。 多次改革不断完善 A股市场至今已有30年历史,证监会先后进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基本形成了涵盖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机制安排。 据悉,2019年,18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退出,其中9家公司被强制退市,1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退市,8家公司重组退市。从2020年年初到现在,已有29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退市,其中16家公司被强制退市,13家公司重组退市,退市数量创历史新高。 退市规则正在变化,注册制之下的退市规则趋严也更趋市场化。生效不久的新证券法以及刚落地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均在退市机制方面进行了优化。 今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首次废除了 “暂停上市”,这就意味着A股市场不再有 “恢复上市”的游戏规则。同时,授权交易所制定退市相关业务规则。 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启幕。与科创板一样,创业板新退市规则也从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四个方面进行了强制退市规定,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暨*ST制度,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董登新认为,未来退市制度的改革应该与注册制改革相匹配,而注册制的包容性越强,那么市场的监管就会越严厉。同时,退市制度的淘汰机制会更高效、更具威慑力,从而发挥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功能,实现进出有序,重塑A股市场投资理念和投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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